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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20 July 2011

騷擾?誰說了算?

騷擾?誰說了算?

臺灣的恐龍問題,在沒把人當人看。

筆者曾在某跨國公司接受就職訓練,其中包括了性騷擾的處理。講師提供以下場景:有女同事在場時,有位男同事說了個很露骨但很好笑的葷笑話,大家都笑了,包括那位女同事在內。應該如何處置?

有同學說:「私下跟那位男同事溝通一下,檢討他這種『不當』行爲。」也有同學說:「向上司檢舉。」還有同學說:「直接報警!」在加拿大,性騷擾是可以報警處理的。但標準答案是:先去關切那位在場的女同事,瞭解一下她的感受。尊重她的決定,並支持她的下一步行動:如果她覺得被冒犯了,在她舉報那位男同事時,可以作證;反過來說,如果她沒覺得被冒犯,那麼就此作罷,一笑置之。

常識是:法律規範的是對社會成員的最低行爲要求。但在加拿大,關於性騷擾規範,卻是無比嚴苛:盯著人直看超過七秒鐘算騷擾;握著別人的大臂算攻擊。性騷擾的定義是:任何關於「你」,令「你」不舒服的言論、未經允許,任何令「你」不舒服的身體接觸。「你」的身體的自主權是「你」的,「你」說了算。那種「過分嚴苛」的法律規範,是對身體自主權的絕對尊重,尊重「你」的主觀意見,並給予絕對的裁量權,賦予「你」說的「不」絕對的權威。

因爲,「你」,是個獨立、自主的「人」。
所以,「你」的身體,「你」說了算。

在臺灣,可能是「國情不同」。「你」的意見,不如上警察、法官。被載去旅館,被要求QK,「你」覺得被騷擾,但警察覺得「他只是想跟你交朋友」。算了;乳被摸了,法官可以說「不到十秒,不算騷擾」。「你」的身體的自主權,警察、法官說了算,「你」說的不算。

「你」這個臺灣「人」,用加拿大的標準看來,實在不怎麼像「人」。
因爲「你」連自己身體的自主權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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