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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26 April 2019

台灣之敵

台灣之敵

發表於 2019-04-27 自由時報:《ROC才是「台灣之敵」》

民進黨立委王定宇前年提出「刑法」修正草案,希望將「敵人」增列為構成要件,是忽略台灣的法理現實而導致的蛇足。中國共黨政權固然是中華民國的敵人,但對台灣而言,中華民國才是法理上(de jure)與事實上(de facto)的敵國。

台灣海峽兩岸的敵對關係有三個主體:台灣,與中國的兩個政權。中國兩個政權之間的敵對關係在法理上已經塵埃落定: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已經認證中華民國無權代表中國,乃一負隅於中國金、馬,自日本時代開始就流亡於海外日本台灣的武裝叛亂組織。而台灣與中國的關係則是於日本投降後,中(華民國)國是代表盟軍來日本台灣執行受降與佔領任務的敵國。

中華民國重慶政權(有別於汪精衛的南京政權)在台灣的唯一法理基礎是太平洋戰爭結束,日本投降後,盟軍所下的一般命令第一號。此外最多只有日本於舊金山和約放棄台灣主權之後,自始無效、已經作廢的台北和約。一般命令第一號下達之時,台灣是日本的領土;台灣人就是日本人。因一般命令來台執行受降、佔領任務,號稱是中華民國的台灣統治當局,當然是日本台灣的敵國。這個事實至今唯一的改變是台灣人因舊金山和約而失去日本國籍,但台灣人失去日本國籍這件事並沒有改變中華民國是正在佔領、統治台灣的敵國這個事實。看中華民「國」「國」安局永久保密在台屠殺戰俘的戰爭罪罪行相關檔案,足證中華民國事實上也仍然是台灣的敵國。



中國對台灣主張的法理依據來自中華民國對台灣主權之主張。因爲1949年中國共產黨暴力革命成功,合法繼承中華民國。因此中國有權追討前流亡政權的一切資產。根據一般命令第一號與美國台灣關係法,統治、保護台灣,是主要佔領國(美國)與次要佔領國(中華民國流亡政權)的責任。次要佔領國因非法的領土野心,將佔領地扯進內戰糾紛,是次要佔領國的過失,與主要佔領國的縱容。

台灣因爲原祖國日本已於舊金山和約放棄台灣主權,且國際法規定佔領不得轉移主權、不得移民。根據聯合國憲章住民自決,台灣主權屬於戰後台灣除了非法移民、非法難民之外的合法住民。無論是歸日、美、中,或建國,都必須經由台灣合法住民行使住民自決權利。這是合法取得台灣主權的唯一途徑。因此,美、日、中都無權決定台灣前途,只能用各種動作,包括文攻、武嚇、利誘、詐欺,試圖影響合法台灣住民行使住民自決權利。

台灣與中華民國的關係,一如波灣戰後伊拉克被美國佔領。佔領期間,美國對哪個國家宣戰,將誰視爲敵人,對伊拉克人來說,都是他國事務。台灣人若是將中華民國就地合法,就是將主權交給繼承中華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在台灣應該做的,如同美國在伊拉克,是依法行政:協助台灣人成立政府,然後撤軍。若是有任何不可告人的苦衷而無法完成佔領軍任務,如果真有心想要消滅中國對台灣主權野心的法理依據,應該是公開強調中華民國不擁有台灣主權的事實,承認只是執行佔領任務的台灣統治當局(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而不是捨本逐末地立蛇足法定義「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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