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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3 April 2019

身分證加註國旗、國號之必要

身分證加註國旗、國號之必要

發表於:2019-04-04 自由時報

立法委員黃昭順女士主張身分證應該要有國旗、國名。身分證本來應該是國內使用的文件,加註國號、國旗實屬蛇足。但中華民國身分證因其特殊性,卻有註明的必要。因爲事實上(de facto)它就是國際性的文件,根據中華民國憲法(de jure)法定領土正被十七個政權統治中,加上不屬於憲法法定領土的台灣, 的確有表示國旗、國號的必要。同時更能強迫中華人民共和國吞下車輪旗。

從台灣人的角度來看,台灣人「被視爲(shall be deemed)」中華民國國民,是中華民國佔領日本台灣後,行政院於1946 年 1月12日發布的「節參字第0397號訓令」,號稱「恢復」日本台灣人的中國國籍,其效期回溯至1945年十月二十五日。此舉違反「佔領不移轉主權」原則,以及 1907 年海牙公約陸戰條例第 45 條:禁止強迫被佔領地居民向敵國宣誓效忠。中國政府以「為方便管理之暫時措施」回覆英、美兩國的抗議。且日本到1952年簽訂舊金山後,方才註銷台灣人的日本國籍。台灣人在1945年到1952年這七年間,就同時擁有日、中兩國的各種有效證件。既然中華民國政府承認是「為方便管理之暫時措施」,那麼台灣的身分證就不是國內文件,而是國際文件,因此有必要加註國號、國旗,反映台灣仍在外(中華民)國佔領下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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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中國的角度來看,中國內部有兩個政權:統治金門、馬祖、太平島的中華民國,與統治除了金門、馬祖、太平島、外蒙古、唐努烏粱海、白頭山、黑瞎子島、江東六十四屯、阿巴該圖洲渚、帕米爾高原西部、南坎及江心坡之外的中華民國領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且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有自己的身分證。因此也有必要互相宣示主權,需要以旗、號表示區別。因爲中華人民共和國認爲中華民國是國內叛亂團體,不承認中華民國爲主權獨立的國家,不承認其護照。所以凡「被視爲 」中華民國國民者,旅中入關時,不用護照,而用台胞證。而申請台胞證用的文件則是身分證。強迫中華人民共和國吞下中華民國的國旗、國號,遠比日商膠帶以車輪旗標識台灣還精彩。

此外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明文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因此承認外蒙古獨立,實屬違憲。此外尚有國土分別被俄羅斯、 哈薩克、吉爾吉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不丹、孟加拉、 馬來西亞、越南、菲律賓、日本、北韓等國家「竊占」中。爲了與各國佔領下的淪陷區有別,的確有必要註明國旗、國號。

-- https://zh.wikipedia.org/zh-hant/%E4%B8%AD%E8%8F%AF%E6%B0%91%E5%9C%8B%E7%96%86%E5%9F%9F

用號碼來代表有名有姓的人,是囚犯等級的奇恥大辱。歐美多數文明國家都無此舉。雨果筆下《悲慘世界》裏的金萬欽(Jean Valjean)的囚號: 24601,便是音樂劇裏 《Who Am I》一曲的哀嚎。就讓身分證上的外國國旗、國號爲薪作膽,警惕台灣人民:「建國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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