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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24 July 2010

認識高知遠(更新:2013/03/02)

認識高知遠

2011/04/01更新:增加延伸閱讀連結-專業是用來服務人民而不是宰制人民

前言

本文是與高知遠先生筆戰的延續。前情請見:
曾志朗的跆拳道
高知遠的跆拳道
跆拳,道?學前請三思

有道是:「不打不相識。」在對抗的過程中,很容易顯露本性。因此,可敬的對手仍能與敵人相敬相惜。可惜經由筆戰認識的高知遠先生,卻非如此。高先生展現的,雙重標準的不公,對制度的不尊重,烏賊戰術,與對邏輯的無知。高先生除了「專業霸權」之外,完全不講理,是絕對的傲慢。他的邏輯,是最低等的「定義」,完全沒有「推論」可言。也就是說:他說對,就是對,他說錯,就是錯。但卻前言不對後語,自相矛盾。
  1. 毫無誠意的虛偽:

    來者是客。有人來衝我人氣,我歡迎都來不及。會被認為無禮,是因為客人叫主人「閉嘴」。高先生空口說「禮貌上」為了「這種侵門踏戶的行為」而「致歉」,但行為上,卻是換湯不換藥地繼續叫人閉嘴。

  2. 對制度的不尊重:

    在言論自由的前提下,高先生當然有權有自己的想法。但是我們看到,他是如何表達他的意見的?曾先生是光明正大地,當場向在場裁判提出抗議。事後「尊重」鄭先生的「專業」。而高先生的行為卻剛好相反,他投書報紙,卻又不肯接受公評,到處叫人「閉嘴」。不知他投書報紙的意圖,是否是在對讀者們訓話,而不容許讀者們對他的意見提出質疑?

    如果高先生對跆協的運作還有半點信心,那他應該遵循跆協的規則,在跆協內部解決歧見。

  3. 雙重標準的不公:

    不允許曾先生在體制外抗議,自己卻投書報紙。

  4. 烏賊戰術:

    言論自由是普世價值。就算是在專制國家,憲法中往往也要裝模作樣地宣示保障言論自由。高先生一方面號稱“所謂「自由」應建立在知識與法理之上”但是卻又用「偷東西」來附會。「偷東西」跟言論自由有啥關係?這是哪門子邏輯?這種行為,我在狗的邏輯一文中已作譴責。現不復述。

  5. 對邏輯的無知:

    高先生一再指本人的邏輯為「詭辯」,然則除大扣「詭辯」的帽子之外,至今尚未以理性、邏輯的方式,指出本人的邏輯推論具體何處不妥。觀高先生的回應白字連篇,現以圖解請教。以下流程圖,大都只是以圖解再次展現高知遠的跆拳道一文的邏輯。

以下圖解,紅箭為非,綠箭為是。

曾志朗先生是否有禮:
因此上圖與原高知遠的跆拳道一文相較,多考慮了高先生回應中指出曾先生抗議被亞洲跆拳道聯盟糾正一事,但仍不影響最終結論。

此外,由“裁判無理”導致兩個並行的推論,是為了簡化圖解的權宜之計。

分析鄭大為先生受罰後續發展:

「君子聞過則喜,小人聞過則怒。」以上分析,如有疏漏、謬誤,歡迎指正。

高先生自己說:
「整件事情的癥結便在於跆協的裁決了。」
「鄭大為是否發言不當才是這一整件事情的根本」
「我指責那種言語質疑的抗議方式違反規定,為什麼被說是「不尊師重道」?莫非尋常的家長與教練不行,一旦遇上了「政務委員」,規則就應該轉彎?」

為甚麼「規則」會「轉彎」?大哉問!問得好!跆協怎麼答?我們都在等著看好戲。「國際五段教練」的高知遠先生問了個好問題。有志於跆拳道的學生、家長們聽見了?千萬不能不好好想想這個高先生提出來的好問題。

參考我的圖解,可以看出,高先生拿著自以為是真相的兩面刃,砍向跆協:不是傷跆協,就是高先生自傷;不是高先生無理取鬧,就是跆協狗皮倒灶。我在高知遠的跆拳道一文中的論述是全面的。可惜高先生只看到對他不利的論述,卻忽略了對他有利的一方。然則因為高先生的兩面刃,卻導致了就算他贏得了戰鬥(對跆協),卻仍會輸掉戰爭(維護跆拳道)。在真理越辯越明的同時,屎也越播越臭,同時也讓我們見識了高先生的風格與價值觀。

高先生說:「就好比一個平民百姓質疑醫生的判斷,一個賣菜婦人批評學者的論文那樣,要罵,請拿出專業素養,否則您如何服人?」

如此說來,別說高先生沒有資格跟我說邏輯,就連寫字給我看的資格都沒有。不過請高先生寬心,我不同意您這種說法。因為這種「專業霸權」,是我們這種人所深深「不齒」的。我沒本事也沒打算去服高先生您這種「不可污」之材。至於我服不服得了別人,不需高先生您費心。

教育部重編國語詞典

 1. 
 注音一式 ㄅㄨˋ ㄔˇ
 漢語拼音 b  ch   注音二式 b  ch 
羞 與為伍。如:「他的作為,令人不齒。」
不 錄用。書經˙蔡仲之命:「降霍叔于庶人,三年不齒。」孔安國˙傳:「罪輕故退為眾人,三年之後乃齒 錄,封為霍侯。」禮記˙王制:「不變,屏之遠方,終身不齒。」鄭玄˙注:「齒猶錄也。」
周 代官分九等稱「九命」,三命官參加鄉飲因尊貴而可以不按年齡順序排列入座;座位居一般人之上,稱為「不齒」。 周禮˙地官˙黨正:「再命齒于父族,三命而不齒。」
高先生說:
這種反「知識論」的行為實讓我深深不恥。
 1. 
 注音一式 ㄅㄨˋ ㄔˇ
 漢語拼音 b  ch   注音二式 b  ch 
不認為羞恥。文選˙干寶˙晉紀總論:「先時而婚,任情而動,故皆不恥淫逸之過。」文選˙李康˙運命論:「古之君子,蓋恥得之而弗能治也;不 恥能治而弗得也。」
高先生,您把「知識」跟「頭銜」混為一談了吧?

高先生說:
這在學術上有人稱之為「專業霸權」建議喜歡吊書袋的您可以參考,如果不懂,也歡迎您到我的課堂上來旁聽。

 1. 書袋
 注音一式 ㄉ|ㄠˋ ㄕ ㄨ ㄉㄞˋ
 漢語拼音 di o sh  d i  注音二式 di u sh  d i
譏笑人喜歡引經據典,咬文嚼字的毛病。十國春秋˙卷三十二˙南唐˙彭利用傳:「對家人稚子,必據 書史,斷章破句,以代常譚,俗謂之掉書袋。」亦作「調書袋」。

寫著白字來說人掉書袋。高先生可真高。只用了「吊書袋」短短三個字就清楚明白地定義了「反智」一詞。

高先生說:「您所誣衊的跆拳道是一項我從事以久的專業,是以,請恕我無法苟同您這種以門外漢冒充公道的行為。」

高先生太抬舉我了。我可沒有「誣衊」跆拳道的本事。「玫瑰花不管叫甚麼名字,都不減其美麗、芬芳。」就算我管玫瑰花叫「狗屎」,我保證還是有很多美眉搶著要。我說過很多次了: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是您自己把跆拳道的家醜拿出來張揚的。我只是個隔岸觀火的旁觀者,順便講評而已。我要有那種閒情逸致跟本事再沒良心去「誣衊」無辜,理論上說,去「誣衊」陳樹菊女士一定更勁爆吸睛。如果不是有條一嘴毛的落水狗自己叫人踹,我還懶得動呢!

高先生說:“這種「前理解」就客觀的判斷法則而言必須擱置,這本是舉世共通的思維方式,也才是一種「就事論事」的思考邏輯。”

高先生,您知不知道甚麼叫「信用」?關於自由,請看論自由。那是我的觀點。我真心認為陳女士「有資格在物理學家面前談物理學概論」。一如我現在願意跟您討論邏輯一般。因為我們不是那種用屁股決定腦袋的人,所以會想知道別人的想法,就算立場不同也無妨。大家提出自己的看法,是非自有公論。物理學家可以從陳女士那兒學到如何以深入淺出的方法來表達物理概念,還可能得到靈感、激發。

聽,不一定要信。是,我認為「我們必須允許江湖術士信口開河;允許社會大眾道聽塗說」,因為真理越辯越明,因為我看不起教條主義的霸道,我相信社會大眾應該有智慧、有權去選擇自己該相信甚麼。這就是民主、自由。所以說:「我不贊同你的說法,但我誓死維護你說話的權利。」您如果不同意,那是您的自由。但是您沒有資格叫任何人「閉嘴」。您說:「並沒有以權勢威逼您接受我的說法」,這種說法,其實已與潑婦罵街無異。照您這麼說,只要不動手殺人,就可以叫人「去死」了?若您仍堅持這種風格,那還是您的自由。至於別人對您的評價,那就是別人的自由了。

以高先生的智慧、學識、行事,仍能有如此自信地好為人師,想必已經「習得了跆拳道的技藝」。只是不知道以跆拳道的標準,高先生算不算已經「深入道的堂奧之中」?



延伸閱讀:

■ 僅靠記憶力的知識教育,不但壓制了人類與生俱來的腦力機能多元化的發展,更扼殺了台灣數以千萬青年學子的創造力,致使台灣人的分析力、洞察力、推理力、判斷力、歸納力、演繹力……等等所有綜合性的智慧完全被抹殺。奴化教育不但以記憶力來抑制所有的大腦機能,近半世紀以來,更以「考試」作為過濾手段,專靠記憶力,記憶時代錯誤的知識,方能求得上進的機會。近半世紀來台灣奴化教育的荼毒,實遠勝於二二八的大屠殺。

■ 無法與現實政治對決的人,自己的善惡行為絕對沒有絕對的價值基準,也沒有凝視或深化內在生活的熱誠。這種人可說是體制的奴才。因為他們缺乏主體的省思,沒有熱誠以自己的雙手來構築自己的理想社會。

■ 台灣社會不需要「古意人」,需要的是否定奴才價值體系和反體制的「播種者」。

——黃文雄〈「奴才」的馴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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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comments:

  1. 您好:
      感謝您這麼用心的回應,然而您的論述大抵仍不離「詭論」的範疇。所謂「詭論」即是一種以「外表上彷彿正確的推理手段,實際上卻進行違反邏輯規律,且做出似是而非之判斷的推理方式。」這種方式您顯然使用得非常純熟。別得不說,您反覆認為我投書報紙是一種「體制外」的行為,不知道您這番論斷的推理方式是甚麼?何以見得我「投書報紙」就不曾向跆協內部申訴?事實上兩件事情我都做了,且整件事情還在持續的討論之中。關鍵就在於「法則」與「社會觀感」如何兩相權宜的問題,然而相關細節因為與本文無關,且暫時按下不表。
      有件事情您倒是說對了!我投書報紙為的不是攻擊跆協,主要是為了「教育」社會大眾。正如一些學者所反覆指出的那樣:這是一個反智的社會,人們因為過度的「自由」而不尊重專業,以至於在文明進程上,遲遲無法跟上一些已開發國家的水準。以此次東亞運事件為例,本來只是規則程序上的問題,最後卻演變成國家情感的問題,那些在網路上熱血激昂的群眾,有很大一部分連基本規則都不懂,卻針對他們一無所知的事情高談闊論,試問,這也是您所捍衛的言論自由嗎?您允許人們對於他們毫不理解的事情發表意見,只因為真理越辯越明?
      我想,您將「真理越辯越明」這句話給泛用了!在學術界裡,我們講求「言之成理,持之有據。」在此,「持之有據」是「言之成理」的基礎,在這樣的基礎下,才會有所謂「真理越辯越明」這句話的產生。是以每一個理論的提出我們都細細考究,對於不了解的,從來不敢拿出來作為根據,也不敢「道聽塗說」,
    因為這樣才是討論問題的「正確」態度,也才是討論問題時,進行所謂邏輯程序的正確流程。
    但您似乎認為為了保障言論自由,所以「持之有據」並不那麼重要,就是「憑空臆測」也應該尊重,因為這是言論自由?
      不好意思,您的言論自由,無論是哪一本教導論文寫作的邏輯概念應該都不會同意。
      但我想您應該也並不在意吧!因為您認為「理性」是一種純粹邏輯的推敲(或者說是遊戲),只要能將邏輯透過語言技巧演練到極致就是「言之成理」。即使在某一命題範域裡您說錯了,您也認為應該被尊重,因為這是您的言論自由,是您所保有的「獨立思考」的權利。
      很抱歉,您將人民抵抗國家意識形態之灌輸與理性邏輯連接起來,從本質上,您就沒有把概念弄懂。與您所論述的恰巧相反,人民之所以能夠抵抗國家意識形態之灌輸,正是來自於一種教育後的理性訓練,然而在此,「理性」是一種思考模式的規約,也就是您所鄙棄的「教條」。但因為您本人就是一個最典型的「反智」主義者,因此您認為「教條」並不重要,更重要的是獨立思考?
      請問脫離了客觀先備知識概念下的獨立思考還能稱之為思考嗎?
      請原諒,這當中毫無貶意,因為「反智主義」在現今許多國家十分流行,持論者認為:正是啟蒙之後的知識論立場使得我們產生了諸如生態上的種種浩劫以及個性上的禁錮等,因此「反智主義」者也被認為同時包含了「反文明」與「反理性」等兩個概念。
      這本來沒有對錯可言,「價值理性」與「工具理性」本就是思維型態的兩個範域,只是就目前學界而言,我們認為思考方式應該符合於「工具理性」的範疇而不應該有「價值理性」的介入,原因在於「價值理性」本身包含一種個人之信仰價值的思考,因此具有「主觀性」,並非是純粹數理化的一種邏輯運作,所以在論文寫作上,我們要求即使是人文學科對於「價值理性」的討論,也應該符合於「工具理性」的進行方式。
      所以我的發言,純粹是就事論事,希望回歸於絕對法則式的處理方式,而這種處理方式不必考量後果,因為我所捍衛的不是跆拳道的「團體」,而是跆拳道的「規則」,而「規則」的根據,也正是我認為您在邏輯上有所欠缺之處。
      這麼說好了!您在首篇文章的推展,並非是奠基於跆拳道法則上的一種推理,而是跳脫跆拳道規則,以目前結果來討論整件事情的合理性,並認為我只論「禮」而不講「理」。
      事實正好相反,我在文章中寫得很清楚,跆拳道之「理」是透過「禮」的約束與規範來進行實踐的,這與儒家學說恰好有相合之處。因此,就東亞運事件來看,「禮」的規範才是主要命題,也是問題的起點,而就跆拳道的競賽而言,「規則」則是我們對於競賽之「禮」的具體條約。因此您的論述邏輯將我認為是為了討好韓國人而對曾志朗教授進行批評的聯結,則再再顯示了您在問題推展上的跳躍性。誠如我所說的,我的重點是在「規則」,所以「規則」是否被正確執行,是我唯一關注的焦點。因此整件事情的走調便在於鄭大為教練是遵照規則進行判斷的,而其對於曾志朗教授的發言亦符合於規則,但跆協最後的懲處,卻違背了我們在「白皮書」上的規定,進行了一次「名不符實」的裁罰,相關問題我已在其他文章中反覆論述,建議您參見。
      是以您論述邏輯之欠缺處在此。即在毫無「規則」的基礎下,憑甚麼認定我只講「禮」而不講「理」呢?在邏輯學中,「命題」與「同一律」是架構整個知識論基礎的主要架構,所以,當我們談的事件是「誤判」與否與「懲處」的合理性時,那麼「規則」詮釋則是唯一契合於討論此合理性之命題。在此命題下,談論「規則」是否被違背,才是符合於「同一律」的討論方式,但您一下指涉我是漢奸,一下又以曾志朗教授當下沒有被裁判懲罰來增加其行為的合理性,都是在一種沒有立基點的立場下進行推展。不知道您是否了解,曾志朗教授之所以沒有被依跆拳道規則裁罰,主要關鍵在於其並非是該場比賽之領隊或者教練,也就是說他是一個跑到場上鬧事的局外人,因此就算違規,相關法則如何懲處一個沒有跆拳道身分的人?又這樣的懲處有何意義?
      發現了嗎?在缺乏規則條理的根據下,您以結果推導前因,本身就不合於學術邏輯的推論方式,但您卻依然說得如此振振有詞,還認為跆拳道人謀不臧,根據是甚麼?
      又好比您提到:「裁判可以無視證據瞎判,但選手就算被犯規打倒送醫都不可以據理力爭」您已先行認為裁判誤判了!所以他們提出的病歷是據理力爭。這個只要稍稍理解跆拳道規則的人都知道,當時病歷的提出與判決一點關係都沒有,得分與否的判定是在其對手出拳時的第一個擊打點,此擊打點的位置落擊在得分部位上,因此後續身體向前推進的動作所導致受傷之權責不在攻擊者身上,這個「規則」上寫得相當明確,跆協也已勸認無誤,因此拿著病歷站在後面可以稱之為「據理力爭」,請把規則讀熟,那叫「胡鬧」。
      至於您所提到的「信用」問題,這是一種俗世的思考方式。經驗上「破產之信用」當然可能影響後續人們對於事件之判斷,但不能說這種判斷具有合理性。正因為這種對於判斷之影響,而使「人」介入該判斷的過程之中,導致可能正確的事情,因為這種前理解而被懷疑為錯的。所以,為了避免這種事情發生,我們認為最好的方式是將先前的經驗擱置,重新看待眼下發生的事情,以確保判斷的絕對客觀。虧您還知道邏輯是從數理規則演變出來的,您認為以「信用」判斷事情這種思考方式,符合於哪一本邏輯學專著的論述?
      不知道您了不了解您所引用密爾之言論,其主要批評對象並非知識事理,而是偽善的道德。然而其所支持的功利主義與「人難免犯錯」的看法則歷來爭議不斷。比較典型的批評是:過份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在某種程度上反而無益於「真理」,因為大眾普遍是一群沒有經過嚴格訓練,受情緒左右而非理性控制的族群,因此,無限制的贊成言論自由,其結果容易引發「民粹主義」的流行。
      所以在一些已開發國家的討論中,普遍認為絕對言論自由是在具有成熟現代性的環境下方可發展。因為唯有如此,人民信仰「理性」,並且擁有實踐絕對「理性」的能力,而非僅僅停留在空泛的「人權」概念上而已。
      易言之,以數理邏輯歸納下的教條真理,比小寫之「人」這個主體更為重要。因為這種理論所保障的是受過訓練後之大寫之「人」的公民共性,因此當然不可能在普羅大眾眼中成為主流,卻是人們支持現代性而非後現代性的主要依據。
      然而,仍然感謝您的費心討論,你的一些批評我虛心受納,對於您指出我文中之錯字,那實是疏於校對之錯,非常抱歉,但無關宏旨。不知道您相不相信我與鄭大為教練素昧平生,然而他說:「寧為全民公敵,不當失職裁判」的氣概卻令我十分佩服,因此從事發至今,我不斷透過各種申訴管道為他爭取應有之權利,可惜力有未逮,究其原因,竟是因為這是一個「人」的世界,而非「數理」的世界,著實令人氣餒。我們在學院裡受的訓練就是要我們克服「人」的限制,卻沒想到現實裡仍是人影幢幢。
      我也曾經是跆拳道「選手」,在賽場上我們不接受「誤判」,卻也不接受「誤判別人」,因為在我們的訓練中,白紙黑字的競賽「規則」是聖旨,「人」沒有資格對此規則進行錯誤的詮釋,所以對於違反規則之事,實在厭惡至極。也因為「規則」是聖旨,所以敢於為之發言而不計後果,因此您文中提到所謂「有益」之處,實不是我寫作文章的目的,我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馬上」回到規則之中進行是非的判斷,因為這樣做才是合理的。因此,如果我對於規則的詮釋有任何瑕疵,我願意接受一切懲罰,如果沒有,對錯應該絕對化,而不該顧慮民眾觀感或後果如何?
      以上是我的淺見,如有得罪請多海涵。由於學位論文截稿在即,不再回覆討論,也請您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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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對高先生的價值觀、論述還是很不齒。但高先生到現在還能維持表面的禮節,這等自制力,是值得貧嘴賤舌,得理不饒人的我學習的。同時,從與高先生的筆戰中,我知道了兩件事:

    1. 曾先生的抗議被跆拳道官方認為不洽當。
    2. 高先生除了體制外的路(投書報紙)之外,也走了體制內的路。

    我的立場:
    1. 我對高先生維護鄭先生權益一事樂觀其成。並非因為我被高先生說服,而是那是我早已採取的立場。曾先生早就呼籲:尊重鄭先生的專業(http://0bei.blogspot.com/2010/05/blog-post_07.html)
    2. 我認同高先生對規則的尊重。這也是我輕視跆拳道及高先生的原因:為了惡名昭彰的愛國裁判,跟高先生自己走體制外路線。要如高先生這般“教育”社會大眾,應該等跆協做出有利鄭先生的裁決後再由跆協來進行。如果跆協對鄭先生裁決的“平反”不是基於“規則”,而是因為社會壓力,那還不是「誤判」?

    最後,我建議高先生(重新)去修些邏輯課程。那是哲學的基礎,是學者辯論的工具。我們的看法、立場雖然不同,但如果您能以邏輯的方式辯證,少些肉麻的形容詞,那我們早就能達到現在這些結論了。只會嚷嚷「詭辯」、「詭論」,不是邏輯的方法。照我看來,您自己才是掉書袋、扣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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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您好:
      先為我說過不予回應向您致歉,然則我想我有必要再做一點澄清。
      首先,跆拳道協會早已對鄭大為教練進行改判,恢復了他的「裁判權」,認定其於裁判工作並無缺失(不知如此算不算有利判決?)。這並非是基於輿論壓力,而是根據客觀裁判規則所做出的決定。因此,也間接證明了其並非如您所說的,是位「愛國裁判」。
      然而,跆拳道協會仍將其「教練權」停權,因為認為其對於曾志朗教授的發言「不當」導致民怨沸騰,以致於嚴重影響跆拳道形象,是以「違反尊師重道」之規定,停權三年。(當時某報的標題是:鄭大為沒有判錯,卻仍停權三年?)
      這是我們在進行討論前的事情發展。是以您一再批評的「愛國裁判」之種種行為,早已不存在,因為他於「裁判工作」並無疏失,是他對於曾志朗教授的發言,致使他仍被處以停權之狀態。
      所以我的文章是在這樣的基礎下立論的,不知您為何一直糾結於其為「愛國裁判」這樣的看法?我們所要辯論的是:當一個裁判依規則判決,且並無「誤判」的情況下,他何以要接受譴責(他沒有誤判已確認無誤)?又曾志朗教授之行為既然違反跆拳道規定,其對於曾志朗教授之批評,為何「違反尊師重道」?
      是以有了您在自由時報看到的這篇文章。這篇文章並非我欲透過「體制外之路線」影響跆協判斷,綜觀全文亦無這樣的要求。其立意僅是為了從跆拳道內規中澄清曾志朗教授之行為確實違反跆拳道規則,是以大眾對於鄭大為教練之批評,就跆拳道之規則範域而言皆是「誤解」。而文中引述了許多規則與判例,皆意在於說明此點。
      當然,曾志朗教授呼籲尊重專業的報導,我老早就看過了,我亦肯定其基於「愛國情操」挺身而出,路見不平的氣度,這我亦在其他文章中提及。但他當時的抗議行為違反「跆拳道規則」卻是事實(相信您一定了解這兩件事情在邏輯上的不同)。而鄭大為教練指出這個事實,竟成了他如今仍被停權的主因,關鍵在於「民怨沸騰」,這是典型以民眾情緒干擾專業的做法,但跆協內部刻意忽略規則意涵的解釋,認為「民眾觀感」亦是重要的,是以維持原判,在其身為一個「裁判」之判決並無疏失下,認定其依裁判規則之「發言」使其再沒有擔任「教練」之權利。
      這樣的判決很明顯是不符合規則條例的,所以我說「把規則讀熟」原因在此。
      請您平心靜氣檢視一下,這樣的判決方式,符不符合我們對於「規則」的絕對信仰與期待?
      至於您一再批評我沒有以「邏輯的方式辯證」,應該再去修些「邏輯課程」等,這些建議立意甚好。本來學無止盡,多念點書也是應該的,只是不知道您有沒有發現我一直強調「持之有據」與「範域」的問題?以在下所學認為,所謂邏輯應該是在「範域」中進行推展,且有「根據」為本,才不會是一種憑空推測。是以學者辯論前必須就其議題進行充分的準備,正如我們書寫論文時必須將證據準備好一樣,如此一來的邏輯推展才是有所本的。因此就我所知,「詭論」亦是一種邏輯學上的辯證技巧,且早在亞里斯多德的年代即已盛行,中國有許多學問亦被現代邏輯學家歸納於「詭論」的範疇之中。然則,就知識論立場,我們認為唯有符合於「同一律」的情況下,人可以透過數理式的邏輯辯證,找到恆定不變的答案,就如同一等於一是一種恆等式一樣。我想這並非如您所說的,是一種掉書袋、扣帽子的行為,而是與您「談規則」、「講道理」。好比「反智主義」並沒有貶抑的意思,而是一種歸類,因為「老莊」思想就是典型的「反智主義」學說,但正如我所提到的,這是一種「價值理性」而非「工具理性」,雖然是一種價值觀的擇選,也也許適用於人生,卻容易導致主觀信仰上的偏頗,因此就學術討論而言,「工具理性」上的正確,才是一直被強調,且嚴格規定的。
      最後仍感謝您的費心討論,我必須強調,跆拳道者一直很尊重規則,就像我所說的,對我們而言規則是「聖旨」一樣,因此我反對跆協為了顧全「社會輿論」這種「大局」而違反「規則」的決定,是以針對鄭大為教練是否涉及違反「尊師重道」之條例,相關申訴早已透過合法管道提出,讓您費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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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高知遠先生,您的留言說:

    “我也曾經是跆拳道「選手」,在賽場上我們不接受「誤判」,卻也不接受「誤判別人」,因為在我們的訓練中,白紙黑字的競賽「規則」是聖旨,「人」沒有資格對此規則進行錯誤的詮釋,所以對於違反規則之事,實在厭惡至極。也因為「規則」是聖旨,所以敢於為之發言而不計後果,因此您文中提到所謂「有益」之處,實不是我寫作文章的目的,我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馬上」回到規則之中進行是非的判斷,因為這樣做才是合理的。因此,如果我對於規則的詮釋有任何瑕疵,我願意接受一切懲罰,如果沒有,對錯應該絕對化,而不該顧慮民眾觀感或後果如何?”

    這次楊淑君失格事件,我想您從“專業”的角度出發,一定會有精辟的見解。但是我不但在報紙上看不到您的投書,連在孤狗上都搜不到您的聲音。請問您的大作被刊在哪兒?我好去拜讀一番。

    還是您還在忙著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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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這是誤判!
      被趕下擂台的時候,女孩一定很不甘心。多少個日子以來的努力,只求瞬間的燦放,這是運動員的悲哀,也正是他的光榮所在:我們總是為了一場又一場遙遠的比賽,進行一次比一次艱苦的訓練,我們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希望能在人為操作最少的場域裡進行最公平的競爭,然而,一個單純的企盼無法阻止一雙遮天的黑手,女孩被以莫須有的罪名給羅織了,她被驅逐出一個屬於她的舞台,奪走了一場本來應該屬於她的勝利。
      其實不必特別強調她的國籍,任何國籍的人們蒙受了這樣的委屈都不應該吞忍,更何況這還涉及了一種人格的謀殺,一場主觀私利的裁量。
      那麼我們不只應該抗議,還應該據理力爭,把所有屬於我們的權利,一點一滴地要回來。如果我們依然相信這是文明,那麼我們絕不允許有絲毫偏差來自於一個不夠專業的行為,更別說這行為包含了許多偏頗以及人性的卑劣──
      單就規則來說,一個選手一但經過檢錄與裁判的雙重認證,就算是穿牛仔褲上場,也已經具有了出賽的權利,這是規則上曾經明文保障過的。換句話說,這位選手是經過認可而參予了比賽,因此,除非她在已經認可的品項之外做出了違規的舉動,那麼任何人皆不不得剝奪她參賽的資格。這是程序正義的問題,稍稍有點邏輯的人都知道,程序的規程不應該具有任何人為涉入的理由。
      那麼,這樣一個判決的荒謬在此,即你已認可他的參賽條件,而她也在你所認可的規範下上場競技,然而你卻忽然取消了「你」的認可,用「你」的決定造成了一種邏輯上的矛盾,並使得結論導向了人為主觀的裁量。
      這裁量如此邪惡,我本不相信有任何信仰公平與正義的人會願意放下自己的人格來顛倒是非黑白。但是透過電視轉播,我反覆確定了這麼一個荒昧的舉動,竟然就這樣發生在這麼大的體育項目裡、這麼重要的比賽會場上。我想,以我過去多年的裁判經驗,這樣一個錯誤的判決,勢必會在申訴的過程裡被糾正,甚至將這位該死的仲裁委員停權──
      然而,誰來還給楊淑君耗費了這麼多努力的歲月?誰又把金牌與榮譽還給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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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您好:
      楊淑君事件發生之後,第一時間我便寫了這篇文章。然而就規則而言,還有許多必須釐清之處,例如:舊式電子襪的問題,究竟是廠商的疏失,還是規則已有明訂?由於眾說紛紜,真相還有待釐清。
      但是單就判決來說,先不論規則條例的引用,單就流程而言已有明顯的疏失,這我已在文章中表述,於此不贅。
      順便回答您對於反智主義的論述。的確,真理越辯越明,但是其有兩個基本原則是在具有相當程度的前理解狀況下,以邏輯與理性進行學術規則上的推敲,這裡,所謂的主觀是一個大忌,換句話說,人只是邏輯運轉的中介物而非主體,是以請原諒我無法同意您的看法,我認為,並非不允許人們表達其看法,但是必須具有知識論上的推演規則,而非其主觀的生命經驗,我想,唯有如此才符合於我們對於真理之辯證的學術規範,不是嗎?
                         知遠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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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高先生,

    多謝您再次光臨賜教。能留下貴文連結嗎?

    再請教楊淑君女士這次霸占賽場中央哭坐抗議的行為與曾志朗先生在場邊“大聲”抗議的行為有何差異?曾先生的不服判決,當場抗議的行為,是您曾譴責的。就在下看來,楊女士的抗議行為,比曾先生的明顯嚴重。請問您這次是否仍要加以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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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您好:
     http://www.wretch.cc/blog/yeuan113/10611124這是該篇文章的網址。
      針對您所提出的問題,應該這麼說:楊淑君的抗議是因為判決錯誤使然,但曾志朗先生的抗議並無判決錯誤。是以就事件形態而言,被錯判而進行激烈抗議有其合理性,然而,在未錯判且亦不明白相關規則的情形下進行抗議,那麼就師出無名了!
      至於楊淑君的抗議方式是否應該被譴責,我想仍須回到競賽規則來說。就當時的狀況的確情有可原,然而規則也的確不允許這樣的抗議方式,因此,我想被禁賽應該是免不了的。但是一碼歸一碼,不當的抗議方式應該被禁賽,但是不當的判決也應該修正,並處罰相關人員,如此才算公平。
      對於楊淑君的判決事件我還有幾句話想要補充。在我所寫的文章中,我曾開宗明義的說這是誤判,然而幾經思索,我願意修正這樣的說法。因為「誤判」指的應是疏忽式的引用錯誤的判決條例,但是這次的判決明顯具有強烈的人為痕跡,因此,我認為這是「汙判」,那一個仲裁委員是故意的,他必須付出相當的代價,把正義還給我們。
      仍感謝您對於這件事情的關心,然而,請容許我再次重申,跆拳道的規則是絕對反人為性的,所以我們的規則只有一種解釋方式。因此,在楊淑君的事件當中,該技術委員的手段令人作噁,原因在於其違反了立法之精神。但是在曾敬翔的判決裡,如果不以國籍,只以一個裁判的角度來看,我必須說這個判決真好,因為那一拳的確打在很難立即判斷得分的位置上,但是後來裁判的判決卻都與場邊錄影帶所呈現的結果一致,是以中華跆協經過十幾個國際裁判反覆觀看討論,仍同意這樣的判決無誤(就規則無誤,不代表此打擊位置與手段值得鼓勵),所以懲處鄭大為教練純粹是因為其發言不當(批評曾志朗引起民眾反彈)。因此,依我的淺見,我認為在支持楊淑君的同時,也應該聲援鄭大為教練,因為這兩人都同樣地尊重規則,卻都有著不被規則所接受的下場,然而,任何尊重規則的人與事都應該獲得支持,這件事情無關國籍,而是涉及絕對客觀的真理,我想我這麼說,明智如您一定能夠明白。
                                  高知遠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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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世跆盟對楊淑君的懲處中,包括了“楊淑君使用違規器材”。這似乎是支持了高知遠先生您所認為的“污判”。

    再請教高先生您的高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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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您好:
      必須承認,這樣的判決我是無法接受的,但是我對於跆協僅提出申訴而無提出運動仲裁同樣感到不可理解。就規則而言,新的競賽條例中明文規定,申訴只有在三種情形下可能更改判決:一、分數計算錯誤。二、判決宣告錯誤。三、場次進行錯誤。因此規則中也說明,在以上情形之外的不服判決,應訴諸於運動法庭以進行仲裁,是以楊淑君之事件就規則而言,本就屬於運動法庭的仲裁事項,因此我認為提出運動仲裁才是討回公道的唯一途徑。
      當然,運動法庭之相關流程不屬於競賽裁判的專業領域,請恕我無法提供任何意見。但是就目前所見來看,這樣的判決,我認為世盟是以一種「將錯就錯」的態度在進行裁量。從楊淑君被輕判三個月的決定就可以發現,世盟玩的是一種兩面手法,一方面想要藉此息事寧人(所以輕判楊淑君),另一方面重判無關緊要的劉聰達教練(宣示他仍擁有重懲我國的權力),然而絕口不提檢錄與裁判疏失(要停權楊淑君可以,檢錄與該場主審亦須停權。如不停權楊淑君,則必須承認判決錯誤,該場技術委員與亞跆相關官員必須下台)是以在這樣判決背後的潛台詞是:「你要嘛接受!要嘛奧運就別比了!總之要我承認我判錯是不可能的。」
      是的,我與楊淑君一樣,對於這樣的判決感到不可理解,且十分遺憾。


                                 高知遠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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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高先生,

    您太謙了。當時您認為鄭大為先生受到不公平待遇時,您可是又投書媒體、又開記者會的。期待這次您也能按比例原則,為楊女士、為臺灣爭個公道。

    之前您否定我推論中“跆拳道人謀不臧”這個可能性。期待您以專家的身份,以行動來證明您自己的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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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您好:
      我必須重申,鄭大為事件與楊淑君事件具有許多層面上的不同。
      在鄭大為事件中,鄭大為教練之所以被懲處是因其發言引起民怨沸騰,然而其行為合於法理,是以我國跆協依據「民怨」將其懲處,是一種以「民粹」引導專業的行為,這並非「人謀不臧」,而是基於「民情」與「價值意識」所導致對於規則的扭曲。
      但我們都知道,所謂客觀邏輯是不討論民情,也不應考慮主觀之價值意識的。
      因此就裁判領域來說,跆協對於鄭大為教練之判決違反了跆拳道裁判對於競賽規則之客觀認定,是以身為裁判體系中的一份子,當然必須義無反顧,捍衛「規則」而非捍衛「整體」。
      然而楊淑君事件,也許我的解釋不夠清楚,應當再進行說明。
      也就是就裁判規則而言,其所蒙受之錯誤判決無法依據「跆拳道相關規則」進行申訴,而必須依靠更高等級之運動法庭。原因在於,亞盟對於其判決並無先例,且這樣的判決於規則中亦無明訂,是以在申訴條款中,即說明此類判決必須以運動法庭進行仲裁。然而運動法庭仲裁所引用之相關法則,實須法律專業之見解(單就應當以「普通仲裁」或以「上訴仲裁」進行申訴,便已爭論不止),也就是說必須「律師」才足以了解此類官司之流程。而我非法律系之從業人員,無法提供相關法規之見解,是以據我了解,跆協已聘請該項目專業之「律師」進行研討,並已向運動法庭提出備案。
      事實上,事情發生至今,相關聲援早已不斷進行討論。我亦已提出就規則上之見解供相關單位參考。然而個人並不重要,誠如我所說的,這是運動「法律」之事件,實已超出跆拳道規則之範域,且值此時刻當以國為單位,以免多頭馬車。是以如果尚有我可以貢獻一己之力之處,必當全力以赴,且不只是我,這段日子以來,國內對於跆拳道相關規則之專家皆已投入這場平反事件之策劃中,只是如何利用運動仲裁(法律)將此誤判(跆拳道規則)平反仍未有定論,必須進一步研究,讓您費心了!
                           高知遠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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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高先生,

    在下還是不同意您的看法。

    您說“在鄭大為事件中,鄭大為教練之所以被懲處是因其發言引起民怨沸騰,然而其行為合於法理,是以我國跆協依據「民怨」將其懲處,是一種以「民粹」引導專業的行為...”這是您的主觀看法,一如曾先生及當時國人的“主觀”認知。跆協的官方說法是鄭先生在身為裁判,卻私自對外不當發言,並非因“民怨”。您這種發言,是對跆協的專業作主觀的指控“腹誹”。

    退一步說,就算鄭先生的發言內容無不當(這點個人不同意),他發言的時機、地點、身份也都不當。就好比陪審團員在定讞前私自闖進牢房,動私刑處決嫌犯。就算嫌犯真的有罪,後來真的被判死刑也不會正當化那陪審團員的罪行。

    照您這麼說,既然要訴諸法律,那就是在跆拳道組織之外才能討得到公道。反過來說,就是在現行的跆拳道組織內,或是因人,或是因制度,反正就是無法還我們公道。這種可能,符合在下之前的推論。

    何以之前在鄭先生事件中,您不擔心“多頭馬車”?難道跆拳道界您是眾醉中少數的獨醒?還是客觀認定上,與您見解不同,而又不肯“閉嘴”的人不在少數,所以才用得上您的聲音?

    在鄭先生與楊女士兩個事件中,在下算見識到您標準與的能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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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您好:
      我想您是誤會了!
      對外解釋裁判判決是跆拳道聯盟賦予跆拳道裁判的權力,這在國際裁判規則上有明文規定。且鄭大為教練當時是針對已完成的判決敘述判決的理由,並非如您所說是在判決未定讞之前,是以該項判決就規則而言並不成立。再說,跆拳道對於會員之規範條例上明文規定:發言不當頂多停權一個月,而鄭大為教練是被停權三年,判決書上寫著:違反「尊師重道」之精神,對曾志朗先生發言不當,影響跆拳道形象。這在許多報章上皆有報導,建議您參看。
      因此這並非如您所說是一件「動私刑」的舉動,而是類似法官在死刑確立後解釋死刑何以定讞,試問,這何罪之有?
      是以您的論斷大多出自於報章雜誌對於相關報導之臆測,然而這些報導大多斷章取義,與事實不符。這從跆拳道協會早已恢復鄭大為教練之裁判權可以發現,就裁判而言,無論是「判決」或者是「發言」皆無不妥,所以裁判權恢復;然而教練權停權,因為「影響跆拳道形象」,請問,這不是民粹是甚麼?
      簡言之,鄭大為教練沒有判錯,其身為裁判時之相關發言並無不當,這在最新的處分書中早已被跆拳道協會確立了!那麼身為「教練」他做錯了甚麼?何以停止教練權?
      再者,楊淑君事件的確無法透過跆拳道規則找回公道,然而這並非是規則上的人謀不臧,而是因為規則上之不完善,而使得人為因素有機會涉入比賽過程,這是我們所唾棄的,是以我堅持討回公道,只是必須先使所有程序完成,再視結果以進行討論。而此次判決之爭議,在規則中明文規定必須以運動法庭仲裁為主,是以在運動法庭之仲裁結果出爐前,在下認為,不應越過程序而進行任何抗爭之舉動。
      重點在於楊淑君本人似乎有意放棄運動仲裁,這與其所謂「大局」有關,然而這是題外話了!是非必然不必在乎大局,是以我並不支持他的決定。
      在您的文中揣測之語甚多,卻都與事實不符。須知道鄭大為事件,至今已有許多國際裁判站出來聲援,也有許多大學教授與相關科系之專家撰文支持,並非如您所提到的是我特立獨行之作為。再者,這與楊淑君事件並不相同。簡言之,楊淑君事件的法律程序並未完成,然而其因為諸多考量而有放棄之意,是以相關抉擇在其身上,應視其所需予以幫助(並非不願聲援)。而鄭大為教練之事件則與此不同。所謂客觀認定只有一種必然答案,因此其所遭受之判決是一種違背規則之判斷,這種白紙黑字的條例,我實在不知有何需要爭辯之處。況且,在記者會上,協會秘書長親口表示只要鄭大為教練願意向全國人民道歉,該懲處即有可能取消,請你告訴我,這不是民粹是甚麼?
      憑甚麼規則的判斷必須考慮人民的感受?
      是以我的標準只有一個,就是回歸制式化的規則,而不應有任何人為的成分參與。所以我支持楊淑君,但是在運動法庭仲裁前,應讓法律程序完成(即使因為鬧大而使跆拳道被奧運除名,或者因此我國被停權而無法參加奧運也應在所不惜)。同時我也支持鄭大為教練,因為跆拳道協會的規則詮釋違背了他長久以來所教育我們的,因此,必須使其回歸規則之上,才是正統。(請注意,所謂規則具有一種內在封閉性之特色,以籃球為例:許多世人認為的違規動作,在規則上符合法則,那麼它就是合法的,因此不僅世人沒有資格對該判決表示看法,且在規則修訂前,我們應該捍衛他。)
      再次感謝您的指教。
                         高知遠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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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您好:
      日前已經回應但遲遲未見,可能是貼文過程中有所疏失,是以針對您的問題再次提出一點說明。
      首先就鄭大為事件來說,在判決書上,對其發言不當之處置條例下有兩條說明:一是比賽當天對媒體逕自發言不當;一是針對曾志朗教授之發言不當。前者為裁判職責的部分,後者則為教練的部分。是以當其裁判權恢復,您所提到的這一個部分也已經取消了(跆協亦承認向媒體解釋已完成之判決乃wtf賦予國際裁判之職責。),剩下的便是針對曾志朗教授之發言不當的部分,跆協在判決書中寫著:「該發言影響跆拳道形象予以停權」。然而,在我們的會員條例中明白規定:「發言不當予以「警告」一次」,因此跆協對此的回答是,其所引用之條例為「違反尊師重道之原則」。
      是以我們認為除了援引「違反尊師重道」之條例十分不當外,以其影響「跆拳道形象」作為判決理由即是一種民粹主義的作法。相關辯證我就不再進行說明了!您是明眼人,應該知道這當中的差別。
      再者,事情發生之後,許多教授與國際裁判亦紛紛表示如此判決不妥,這並非是我個人的孤見,且規則條文白紙黑字,協會秘書長亦在記者會上承認,只要他願意為其發言向社會大眾致歉即願意撤銷懲處,試問,這不是民粹是什麼?
      然而針對楊淑君的事件,這是另一個領域的問題了。
      在跆拳道規則中,競賽與行政原本確有互涉,然而經過幾次修訂,這兩個已經截然分開了!是以規則上將此次事件歸屬於行政的部分(檢錄問題)而非競賽時(比賽過程)判決疏失問題,因此必須以國際仲裁為最後結果(這也是規則中言明的),是以身為競賽裁判不會了解這方面的程序,必須以該專業之專家說法為主要依據(且不應針對不了解之事發言),此即是所謂「避免多頭馬車」之原意。 
      因此並非規則無法還其公道,而是規則寫明須以國際仲裁還其公道,這是一個孤立的事件,應當「就事論事」,以規則談論規則,如此才算客觀公允。是以您的推論在我看來似有「一竿子打翻一船人之嫌」。這座島上或許容有罪犯,但你不能說這座島上的人都是壞的。
      再次感謝您的指教。
                            高知遠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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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高先生,您好:

    不知為何,您日前的留言被BlogSpot歸類為Spam。因您最近的留言才發現到。在下已經通報您的留言並非Spam,並已照登。

    您這次的留言中,能以提出具體事證,理性分析跆協的判決書,而不是只有飛帽濫情的形容詞,讓在下終於對閣下起了幾分敬意。

    不過在下仍然認為您是雙重標準,嚴以律人,寬以待己。您的論點仍不出在下之前“高知遠的跆拳道”一文討論過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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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您好:
      不知道您有沒有發現,我一直強調規則的問題。
      任何一個專業單位都有可能做出專業上的錯誤判決(跆協如此,亞盟世盟亦是如此),是以當此專業單位做出非專業之行為時,我們必須站在規則的立場上予以糾正,這便是我願意在不認識鄭大為教練的情形下,甘冒被跆協列入黑名單的可能,出面解釋競賽條例之原因。且正如我所說的,如果楊淑君事件有我用得上力的地方,我絕對義無反顧。
      但這一切都是基於「規則」,而無任何國籍情感的問題。
      是以這正是我反對您對於「言論自由」之相關論述的主要原因。事情發生以來,許多人都是以一種情緒性的反應,以謾罵的方式評論這些事情(不管鄭大為也好;楊淑君也好),但是在我們看來,這是一個簡單的規則問題,在規則當中,人與情感都不重要,只有那白紙黑字的條例與邏輯值得討論,如果您對於現代文明的建構過程有一些了解的話,必然能夠明白在以理性為主導的系統底下,人的經驗與感官知能都必須在論述系統中被排除,易言之,只有在知識論底下的規章與論證方式被我們稱之為現代文明,所以說啟蒙之後,學者討論現代社會之現象普遍認為,現代文明在推翻神權與君權後發明了理性系統,而理性系統因為其內在穩固的數理邏輯,卻又不小心把「人」也推翻了(是以後世的存在主義與後現代主義等皆出現反對絕對理性之現象),當然這是後話了,重點在於在還未發明一套比現代文明更公平的作法時,我們不應該輕易地推翻它。是以您上次所列舉的「論自由」的相觀看法,即是在這樣的系統當中被進行批評,因為這樣的論述邏輯使得人的主觀作用在這樣的論述裡被相對地肯定,違反了我們希望文明「絕對客觀」的先在預設。
      所以不曉得您有無發現,楊淑君事件由於涉及了我專業以外的另一個程序問題,因此我從未對該領域進行探討,僅對於我專業的範域進行申論;然而鄭大為事件由於仍是屬於裁判領域之範疇,因此我不僅對於相關規則進行解釋(在我部落格有許多相關文章,可以參見),更認為有責任教育這世界的某一群人,不應該在公領域的問題中,放任自己主觀之想法與情緒。而這樣的說法並非反對人民思考,只是如果思考必須依據客觀邏輯,在限定的範域裡進行推演的話,那麼您如何認同許多人依據其生命經驗,以其主觀看法,在不清楚跆拳道規則這種命題範域的情況下,發表逸離於規範之外的言論(這裡所謂規範指稱的是一種要求絕對客觀的普世原則)?
      是以您必然能夠明白一個讀書人對於知識真理的熱愛應當高過於對於普羅生命的熱愛,因此有了一篇情緒飛揚的文章,讓您見笑了!只是您應該可以發現,除去您所謂煽情的表層符號不談,在這樣一篇文章裡,我仍然是在進行規則的闡釋,是以在下認為,重點應當是我所闡釋的跆拳道規則為是?為非?而不應過度糾結於我表述此規則的方式才是(重點是說話的內容而非說話的語氣)。
      因此之所以投書媒體,是忝為一位跆拳道專業人士,我認為有必要發揮此專業之話語權,使人們理解這一整件事情的發展脈絡,在跆拳道從業人員眼中看來多麼荒謬。是的,我認為答案只有一個,否則就會淪為相對主義。是以在這樣的前提下,面對鄭大為教練之事件,在下對於跆協所提出的要求是:「檢視規則,無須在意人民反應。」(亦不同意跆協因為媒體壓力而改判,應在規則絕對正確的前提下,以規則進行相關討論。)而對於楊淑君事件之建議,亦是希望從規則出發,進行國際仲裁之申訴。以絕對規則為本,是我一直以來的堅持,所以持此規則以為根據,我可以大聲說跆協將鄭大為教練判錯了;亞盟對於楊淑君之判決具有重大的程序瑕疵。但是曾志朗教授以及普遍社會大眾並無根據,如何竟能大聲嚷嚷地說鄭大為判錯了(就連朱木炎先生也認為當時許多人皆受到現場的情緒氣氛所影響,該場裁判判決其實並無爭議。但是正如我所說的,任何文明人都不應該以情緒涉入其應當客觀之認知論述,這才是理性原則),且在發現鄭大為教練沒錯之後,當時奮力宣洩情緒的這些人,亦何嘗有人表現絲毫歉意?
      我想,這並非如您所說的是一種雙重標準。
      再次感謝您的指教。

                                高知遠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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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高先生,您好:

    您的留言又被BlogSpot誤認為Spam了。

    您主觀地尊重跆拳的規則到了凌駕當今臺灣的法律、人權的地步。

    當主觀認為有違規現象時,您不容許他人作體制外的抗議,但自己的行為卻非如此。這是雙重標準。

    在論述時,您大掉書袋,而完全沒有表現出邏輯論述的能力。

    我的回答與上次相同:您的論述仍未超出拙作“高知遠的跆拳道”一文所討輪的範疇。但對您的尊敬又少了幾分,而原因正是對規則的尊重與您的雙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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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您好:
      我所論述之違規是依據競賽條例並非是我的主觀,而是客觀規則,不知您以何標準認定是我之主觀。
      再者,我所發表之文章及其方式在體制中並未違規(是跆拳道協會賦予裁判之詮釋權力),而是站在合格裁判立場闡釋規則,與曾志朗先生之立場不同(其抗議行為為違規之舉動),請您明辨。
      至於您所謂掉書袋之行為,如您仔細讀過我的論述即可發現,我已於其中進行邏輯之辯證,解釋了何以過度之言論自由造成價值相對主義,並論述理性之絕對真理才是普世原則。是以文明世界應排除任何可能造成相對主義之狀況,而服從絕對理性,至於實際狀況我想無須例舉,當不懂規則的人對於規則進行情緒性之反應,那麼您認為這種反應是一種人權,必須予以尊重,已是一種價值相對主義,相關理論我已闡述明白,於此不贅。(不知您是否了解,在西方的論述系統中,所謂人權是違反絕對理性的,因此不會有人說我理性地維護人權。)
      感謝您的費心討論。
      
               知遠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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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高先生,您好:

    您與曾先生之立場不同,便是由於主觀對“犯規”的認知不同:曾先生“主觀”認為南朝鮮選手犯規;您認為南朝鮮選手沒犯規。在這事件中,您與“裁判”們認知相同,而您譴責曾先生於體制外的抗議行為。

    然則,當跆協(裁判)對鄭大為裁決(指不當發言)與您的認知不同時,您於體制外的抗議行為,論模式與曾先生無異,這就是雙重標準。

    您要說您那種掉書袋是邏輯論述也沒錯:叫做“定義”。那是邏輯裡最低級的一種,是單細胞生物“嘗試錯誤”的“智慧”。您的“推論”不是邏輯論述,而是用掉書袋、模糊焦點的方式,以“量”在爭“解釋權”。

    關於邏輯,請您另覓高明。在下沒有“好為人師”的癖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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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您好:
      前一封回信有些匆忙,所以請允許我進行一點補充。
      首先針對鄭大為教練事件,所有我在媒體上之發言,皆是一方面呈予跆拳道協會,一方面公諸於媒體的。針對這件事情,跆拳道協會總共開了兩次會議,皆將我所提之問題進行討論,是以在第二次會議時,認為應該採納其判決並無瑕疵之看法,恢復其裁判權。然而時值民怨依然沸騰,是以仍以「違反尊師重道」之精神停止其教練權,此條例援引錯誤我已於前文辯駁過,於此不贅。
      是以我針對跆拳道協會之相關看法,皆是有所憑據之客觀條例,對於此客觀條例進行解釋,乃是跆協賦予其合格裁判的權力範圍,不論是向內判決抑或向外解釋皆是屬於合格裁判之職責,非如您所言是我主觀認知,且此行為亦符合於跆拳道之相關法規,請您明鑑。
      再者,將跆拳道協會之判斷當作唯一合法之判斷實是一種以結果決定過程之說法。一個醫生(專業)治好病人(結果)不代表其一整個處理過程都是正確的,同樣,一個專業單位之判決產生不見得就合於相關條例(且您的論見亦不曾以跆拳道規則做為根據)須知道任何競賽規則皆具有該競賽之封閉性邏輯,是以許多在旁人看來無理之判決,在規則底下卻是合理的(如曾敬翔);而許多旁人看來合理之判斷,在規則底下卻具有瑕疵(如鄭大為教練),是以「提出規則」應當是解決問題的唯一方式,且倘若如您所言,那麼此次對於楊淑君之判決亦無可爭議?(因為是亞盟之專業判決)但是正如我所說的,任何專業單位皆有可能因為法則外之情況做出偏頗之決定,是以提出法則之相關規定以糾正其判決之合宜性,同樣屬於裁判職責所在。
      當然,跆協之所以仍維持對其教練權停權之原判,乃在於會議討論時,認為「社會觀感」重於規則者占相對多數(是以我認為其乃一民粹之判決),但是此說法既於規則不符,那麼在尚未修改規則前,就算全世界皆反對此條例之判決依然必須依法執行(是以就規則而言,無論是比賽判決或賽後發言,鄭大為教練之行為皆合於跆拳道協會之規範條例,然而,不知以規範條例進行定義論述如何可說是一種主觀)。再者,所謂「社會觀感」乃是由一群未曾受過專業訓練之相對多數所提出之意見,其中不乏情緒與缺乏常識之語,應一笑置之。是以就規則而言,應消除對於其教練權停權之決議,在該會議中亦曾被提出討論,卻因為在考量「社會觀感」下沒有採納,是以此判決並非一個純然只有「專業」考量之判決,許多相關裁判與學者亦曾提出質疑,網路資源甚多,可以參見。
      因此,由於此事件連帶產生的鄭大為現象,是由許多非專業之聲音所構成的一種民粹現象。其一,以對於曾志朗教授之支持而言,曾志朗教授之行為乃出於愛國情操之義憤,其動機乃是情感性的(未細究相關規則,僅以當下所見提出其直覺式之看法),且其抗議方式違反現場之競賽規定亦於法有據,在此情形下,支持曾志朗教授之行為,其情感因素亦大過於理知因素。其二,在這些支持鄭大為有罪的言論中,從未看過以相關規則進行辯證的合理性解釋,人人皆以其習見「想當然爾」認為其判決或發言有罪,這種「想當然爾」之思維方式才是一種主觀成見,是一種毫無根據的謬說。是以倘若我們說客觀理性是一種普世原則的話,您認為這些人之作為符合「客觀理性」?抑或者您覺得情感性因素亦應被納入理性之考量?從您曾提出應該允許人們道聽塗說之說法,我其實已可設想您的答案。
      因此針對您對於鄭大為現象那些無憑無據之言論予以人權支持之說法,在下才於前文提出了一些理論上之辯證,於此不贅了!不曉得您知不知道,絕對理性與人權是相對立的兩個概念,而您一方面提倡尊重人權,一方面卻又闡揚理性,這在理論系統中是不可能並存的兩種觀念。簡言之,理性希望的是一種物化的人權,或者說是一種數理化的人權,是以在絕對理性的系統中,答案絕不會因人而異(亦不考量人之為人的諸多因素),是以唯有以知識進行數碼式規範之語言可被允許;然而所謂人權卻必須尊重個別差異性,以及人之擁有言論自由的絕對性,這才可能允許情感之涉入與道聽塗說。因此一旦講究人權,吾人認為答案不會只有一個,因此是相對主義式的。但是講究理性則不同,以此事件為例,在理性規則下,應當只有一種在先備知識(跆拳道相關規定)語境裡,依據工具性邏輯(以規則談論規則)進行推論之言行可被接受,是以是一種絕對主義式的真理論述,是我們論學時的學術規則(您所謂「掉書袋是邏輯論述也沒錯:叫做“定義”。那是邏輯裡最低級的一種,是單細胞生物“嘗試錯誤”的“智慧”。 」不知是哪一本書的看法?就我所知,所有學術界的論題皆是針對該論題先提出「定義」再進行論述,那麼以您的說法,莫非這些皆是「單細胞生物“嘗試錯誤”的“智慧”」,以我所見,如不提出定義,如何判定所討論之對象是否超出規範之界域?)。
      您如此博學,應當不會不知道自希臘先哲之後,相對主義如何被貶抑為前現代現象的諸多言說(以此反對您所謂的言論自由,而此說法亦是歷來學者攻擊「自由論」之說法,並非一以「量」爭取詮釋權之論述,亦無模糊焦點,而是在進行合理之言論規則界定)。當然此說法與中國固有思想有所出入,亦不符合台灣民情(須知道絕對理性亦不考量民情),這就不再細辨了!請您以現代主義立場下的知識性思維為主(所謂文明正是以政治上之現代主義作為規範與藍圖),倘若您真的尊重規則,應當以「規則之條文」進行討論,而非以現況進行逆推式設想(須知道現況並非合宜亦可能為一合理假設)如此一來,您當會發現,鄭大為事件乃是一個簡單的規則問題,其對於曾志朗教授之言論有無違反規則?則是問題的答案。解答此問題必須以規則做為基礎以進行推演,那麼我與曾志朗教授之差別正在於:我之論述符合跆拳道體制內之規則(客觀條例,如欲說我「主觀」請以規則條例論述我之說法與規則不符之部分),且亦非進行體制外之抗議(解釋規則是裁判權責);而曾志朗教授之行為是體制內的違反規則(符合規則中不合情宜之條例,此為我反對他之理由。),因此何來雙重標準?以規則決定對錯難道不是一種文明原則?所謂邏輯推演難道可以在規則之外進行演算(這亦是我反對您的理由,須知道規則是該問題之界域,不談規則則是從界域外評定界域內之事件的謬說)?
      關於邏輯(您的邏輯是一種「人」的自由邏輯,而非具有學術規範性之工具邏輯,相關定義我已闡明清楚,不再贅言),我手邊已有許多精彩著作,且我在學術研究上的成績一向不錯,不需您費心了,祝您新年愉快。
                                 高知遠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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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高先生,您好:

    您既沒有搞懂我的立場,也沒有搞懂您自己的立場。因而您一直只論立場,不論是非。就算您說的都對(個人並不同意),您還是落入了我先前討論過的各種可能之一。比方說,一個銅板掉在地上。我討論過如果是正面,那會如何;如果是背面,那又會怎樣。而您卻一直說曾經有某個大頭說過銅板掉地上會怎樣。

    我之前討論過的各種可能我自己都能接受。如果有我沒有設想到的可能,也歡迎您指正,但您必須有本事證明。

    您一直重炒鄭大為時間的冷飯。我之前已經提過:這是您與跆協的零和遊戲。假設您是對的,那麼跆協就是不專業:以“社會觀感”凌駕了專業。而您自己不"恥"民粹影響專業,但自己卻訴諸民粹。


    我的“立場”是追求真理,不在乎誰獲利、誰受傷;而您卻一直嘗試證明您自己立場的正當性。是名副其實的雞同鴨講。

    如果您真的是想說服我,而不是想打烏賊仗,那請指出我推論中的錯誤。我絕對會欣然接受。我自己就已經找到一個:

    在探討“跆協是否懲處高知遠”一項,我認為如果是否定的,那就是“跆拳道人謀不臧”。這個推論是錯誤的。因為高先生您在體制外的發言有別於鄭大為先生:鄭先生發言時,他的身份是裁判,時間、地點在賽場上,所以跆協有權對其不專業的發言予以懲處;但高先生您享有言論自由。因此跆協不懲處您,是專業,且尊重您言論自由的表現。

    我不知道我不在台灣這幾年,教育界發生了甚麼樣的變化。您在我的部落格裡所表現的證明能力,不到我認知中的國中水平;而您在此留下的文字,從論文寫作的標準來說,在國外沒有高中程度。而您“在學術研究上的成績”居然“一向不錯”,看來是我少見多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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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您好:
      從您的回文即可知道您並沒有將在下的文章看懂。
      您的推論的確面面俱到,然而卻忽略了邏輯的起點與問題的層次問題。首先就「曾志朗是否有禮」一圖來說,您以結果(是否被裁判懲處)來論斷我是否有理,並進而推論不論我有理與否皆是跆拳道人謀不臧的結論,本身就是一種謬論。須知道這乃是一個規則問題(亞盟與跆協皆同意此種抗議方式不當),因此我說其「無理」乃是一個合於規則之客觀詮釋,且在亞盟與跆協(您所謂裁判)皆認為其乃為「無理」之行為下,我之意見與跆拳道之規則相同(皆認為應該懲處而未懲處,至於為何未懲處我已概略說明過,於此不贅。)是以就規則而言,跆拳道界的意見是一致的,如何您仍推導出「人謀不臧」這個結論。
      再者「鄭大為是否發言不當」仍必需就規則而言。須考量其時乃為「國際裁判」,是以其失職於否屬於該主辦單位之管轄。因此跆協的判斷從根源上就站不住腳(所以亞盟認為其懲處該單位之國際裁判等於越權懲處該主辦單位)那麼跆協在此之無理仍是規則的認知錯誤(事後已部份更正,恢復其裁判權),在這樣的前提下,在下認為乃是一種規則上辯證之失誤,與習見互相苟且以貪圖私利之「人謀不臧」之說似乎有所不同。  
      您在文中反覆提到我的雙重標準,這亦是一種邏輯推理上之謬說。在回答您的問題前,在下先向您請教:是否認同「規則」乃是判斷是非的唯一標準?
      如果您的答案一如您反覆申訴的那樣尊重規則,那麼,您提到:「您與曾先生之立場不同,便是由於主觀對“犯規”的認知不同」其中「主觀」一詞之使用則不恰當。須知道我的見解與裁判相同亦與跆拳道協會相同,何以如此?正是因為這是規則上明文規定的,是以吾人所依據的是客觀條例,因此是「客觀」的。但曾志朗教授所依據的是什麼?是一時氣憤與主觀判斷,因此進行不當之抗議方式,是以乃為「主觀」之行為。
      再者,您反覆提到我訴諸媒體是一種體制外之方式,確然如此。但是請您理解,向媒體詮釋跆拳道判例是否合法乃是裁判職責;再者,我之說法是否有違跆拳道之規則?抑或有詮釋錯誤之處?如果沒有,那麼我的說法無疑仍是合於體制的,且此說法應當視之為對於當時沸騰之民怨的一種規則上之釐清,與我所進行的體制內申訴不應置於同一層次進行討論。
      況且,我之所以反對曾志朗教授,正是由於其行為乃是一種「體制內」的違法(依據跆拳道規則,跆協亦同意此說法無誤。)因此單就規則之層面而言,我無論就發言之行為或者是發言之內容都是「合於跆拳道規則」的;而曾志朗教授之行為則「不符合體制內」之跆拳道規則,是以將我之行為與其並列,乃是一種對於體制規範之相關細節的不夠了解。
      所以我並非訴諸民粹,相反的是以專業規則之詮釋來糾偏民粹。因此我認為,您提到:「假設您是對的,那麼跆協就是不專業:以“社會觀感”凌駕了專業。」乃為此一事件的唯一答案。在以規則為基礎的邏輯推演中,「應當如此卻沒有如此」而造成一種相互矛盾的情況,正是我為此次事件勇於發言的主要原因。
      與您相同,我的立場亦是「追求真理,不在乎誰獲利、誰受傷」,但您表面如此,字裡行間卻進行著大罵鄭大為是愛國裁判,跆拳道人謀不臧等主觀假設。須知道這些假設在沒有相關規則的前提下很可能言之成理,但倘若以「規則」為前提,這些假設俱不存在,理由我已反覆申論過了,跆拳道的規則為了排除人為因素,是以無論「競賽」或者會員「條例」,我們的規則皆只有一種答案。是以您如何在不了解相關規範的情況下,竟能推導出如許針對特定「人」或「族群」之品行,而非針對「事」的邏輯見解?
      是以我特別花費了一下工夫,向您解釋唯有具有根據之言論可以稱之為合理言論之理論根據。您如認為我欲打烏賊仗則是誤會了!須知道您一方面說您反對教條主義,一方面支持邏輯(客觀邏輯亦是一種教條主義),一方面又提倡言論自由可以道聽塗說,本身就具有了邏輯上的謬誤。相關理由我已援引眾家說法解釋清楚,可以參見。
      至於您以歸國學人為豪,習慣性於文末進行貶抑他人之言論,在此我就不跟進了!須知道您於論辯之相關文中所提到諸如「信任」、「沒良心」、「愛國裁判」……等字眼皆包含了「人」之主觀價值認定(沒良心),或採納了「人」之心理模式(信任),不曉得,單單「主觀」二字,合不合乎學術規範?
      祝您愉快。

                              高知遠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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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高先生,您好:

    您的留言在下不是沒看懂,是已經反駁過了,不需要再贅言。我的文字是寫給懂邏輯的人看的。如果我想教人邏輯,我會對事不對人,另行撰文。

    不過您論述,倒是讓我想起當年台大哲學系事件:馮滬祥先生的邏輯不及格,而去關說的人說他的答案寫很多。記得您也說過是因為我寫很長才留言反駁的話。邏輯不是大聲、權威、寫得多就贏。懂邏輯的人讀邏輯書不過是驗證;沒讀懂的人,有再多書也是附庸風雅的裝飾品。

    您說拙文中有主觀字眼,那我承認。寫文章本來就是要表明自己的想法,而不是光掉書袋。要掉書袋,也得有本事連結自己的想法,而不是從“關關雎鳩,在河之洲”就能跳躍式地打得著“窈窕淑女,君子好逑”。邏輯的功能之一,就是在解決歧見。而您在邏輯方面的表現,的確讓在下對祖國的教育失望。

    我早說過了:玫瑰花就算名叫狗屎還是有人搶著要;我沒有貶抑您的本事。您要真高尚,在下如此刻薄被罵的反而會是我。誰是誰非,沉默的觀眾們如人飲水,自有公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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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我記錯了,是“文情並茂”:
    http://www.youtube.com/watch?v=RYXQ3IJLlMQ&feature=related
    在上面那段影片中06:30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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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您好:
      您並沒有具體回答我於上述推論中有何錯誤之處。
      同意您說:「邏輯不是大聲、權威、寫得多就贏。懂邏輯的人讀邏輯書不過是驗證;沒讀懂的人,有再多書也是附庸風雅的裝飾品。」然而,須知道每一個學科皆有其立論前提,在討論該學科前必須以此立論邏輯作為根本,這是我一再試圖向您解釋的(書寫詳細並非為了以量取勝),請問您在脫離了該學科之立論前提的情況下,邏輯推演可算是一種言之成理的合理論述?
      是故,我說您的邏輯是一種「人」的邏輯,而非專業邏輯。但是我們所討論的乃是一個專業事件,是否應回歸於該專業之邏輯較為合宜?
      您提到:「寫文章本來就是要表明自己的想法,而不是光掉書袋。要掉書袋,也得有本事連結自己的想法」這句話同時產生了兩個論題。首先就「寫文章本來就是要表明自己的想法」這句話來說,我同意您的見解,但不同意此為文章中具有「主觀字眼」的理由。要知道人是邏輯的中介物,所以「人」不重要,重要的在規則下的數理過程,我想,您對自己的邏輯推論如此自我感覺良好,應當不會不知道這一條邏輯規範吧。再者,您一直說我「掉書袋」,又說我「須有本事連結自己的想法」,須知道,我所有的引據皆是在佐證我的想法,或者應該說,替此說法找到根據。就好像您一開始引《老子》的說法一樣,不知道您有沒有發現,談邏輯卻引《老子》似乎於義理不合(老子反對人為造作,而邏輯正是人為知識之產物。)?而我所論及的這些書本,請問哪一點無法連結我的想法?
      我想,您的說法自始自終,無論就跆拳道抑或就學術論證而言,都不符合於我們所謂「談道論理」所應預設的「先在規則」。平心而論,您將「人」之主觀思維放在第一順位的推理方式,本身就已違反我們對於絕對「客觀」的信仰,如此尚能認為您「主觀式」的邏輯能夠「解決歧見」,不知道您的根據是甚麼?
      「根據」是學術討論中很重要的一項,是以您所謂的「掉書袋」意在於此(先論證在下之想法,再提供此想法的學術根據),是以請教您的根據,再請教您,在下依客觀邏輯之推理(在規範教條下之論證)哪一點讓您對於「祖國的教育失望了」?
      還是如您一樣之歸國學人,都認為談邏輯時,「人」的主觀知覺相對地重要,而規則應該「虛設」?(您的所有評論都只是大揮「邏輯」之旗幟,從未具體解釋跆拳道「規則」。既然不了解規則,如何區分「體制外」與「體制內」﹖再者,邏輯亦有諸如「同一律」等相關規則。在知識論底下,更須考量其論設前提與論設範域,請問您我違反了哪一條規則?)
      仍感謝您的討論,關於鄭大為教練事件,相關法律程序已進行中,相信會有一個完美的結果。然而我更想跟您的分享的實為一種叫做「絕對客觀」的價值意識,此價值意識是文明預設的前提,因為去除了所有「人」的因素,所以絕對公平(鄭大為事件之爭端在下認為乃是肇因於人的情感與知覺)。祝您新春愉快!

                         高知遠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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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您好:
      前文仍有未盡之處,需要補充幾點說明。
      在下於文中反覆論證的一點是:在缺乏「規則認知」的前提下,您的推理,乃是站在「您」個人之立場下所進行的一種邏輯演算。這種以「個人」為出發點的邏輯演算具有「主觀」色彩,因此,在下大部分之文章可以以下公式示之:「針對此事件,所有逸離『跆拳道規則規範』之推演皆為主觀認知(包括曾志朗教授與社會上其他相關意見)」->「此類型意見之謬誤處在於以個體之『人』的『情感』或『感受』或『價值認知』為出發點」->「是以必須『除魅』,也就是將『人』之論見排除於規則辯證之外」->「原因是『客觀』為普世原則」->「解釋『客觀』之定義及何以『客觀』為普世原則(並非掉書袋或以量取勝)」->「回到問題的起始點,即您之論見是『主觀』的,以上述原則而言『我』不重要,重要的是『規則』在此必須得到合理演算」。
      因此我說您沒能將我的文章看懂,原因在此。(您亦沒有回應關於我所辯證的曾志朗教授乃是在『體制內』違規之事實)。
      是以並非如您所述,在下是站在體制外對抗跆拳道協會(相關問題已辯證,於此不贅),而是始終堅持一貫之立場(此立場以規則為唯一根據,應高於任何現實考量,包括社會各方面之觀感)。
      的確,在下承認我花了很多篇幅在談立場及定義之問題。理由是如果只有客觀立場被視為合理之發言,那麼其他形式之言論及其所造成之後果,如何能視之為合理存在?(如此推理與您所列舉台大哲學系事件,該生之推理違反同一律原則有所不同。)
      仍感謝您的費心討論,然而您的論證方式與發言型態,請原諒在下一直無法認同(理由已如上述)。但我想討論至此應該可以結束了!請仔細考量您於推論中有一種可能為「曾志朗教授無理」一項,該項要件已被跆拳道協會承認並且予以改判,那麼按照您的推演,鄭大為教練應該無罪是理所當然的(其發言時間點的確不當,然而此「不當」並非規則上(客觀)之不當,而是社會觀感(主觀)之不當)。那麼支持鄭大為吧!如果您對於「規則」的絕對尊重如您所宣稱的那樣。

                                 高知遠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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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用降龍十八掌揍花拳繡腿,是不用理會虛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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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我對「規則」的絕對尊重。
    我對規則的解釋與跆協相同。
    我尊重跆協依規則懲處鄭大爲。

    對規則解釋與跆協不同,而不按照跆協規章申訴,訴諸民粹的行爲,無異於比賽時聚衆叫囂。

    以上的廢話,我在“高知遠的跆拳道”一文裡已經說過了,現在重複,因此是廢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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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您好:
      不斷地透過貶低對手(花拳繡腿)來稱揚自己(降龍十八掌),不曉得您的自信從何而來?
      您的邏輯連起碼的基礎功夫都沒作到(立論基礎與定義並非如您所說是一種低等邏輯,而是邏輯推演的立論基礎),便以為自己高過於他人,不知道憑據是甚麼?哪本書告訴你這樣的推論方式是對的(至於錯在哪裡我已經解釋清楚)。
      對於規則,我想我已詮釋完整,且亦透過合法管道進行申訴(對於判決規則之爭議與詮釋,亦為跆協所接受,全案也已進入司法之審理程序),不曉得您刻意忽略這點的企圖是甚麼。以您的邏輯來看,是否楊淑君事件亦是合理判決(因為亦是合法單位之判決)?須知道所謂的尊重規則必須以白紙黑字之規則做為背景,請您引用相關規則並進行詮釋以合理化您之論見,必具體提出跆拳道協會依據哪一條法規之判決符合其判決時之客觀根據。
      如果沒有,歡迎您去電詢問跆拳道協會(客觀求證)詢問我所詮釋之規則是否有誤(如果無誤,證明我與跆拳道協會對於規則之詮釋相同),並請詢問您那位高明的邏輯老師,在不懂規則的情況下,進行您所謂的邏輯推理是否成立(好比不懂醫理,而以習見判斷病情),如果他的回答為是,那麼您對於台灣教育之憂心實是多慮了!且還有勞您千里迢迢地跑去海外求學。
      你約莫是念過幾本書的。須知道所謂的客觀定理必須有所憑據,這是任何理則學專書都曾經明言的(如果哪本書沒有請您告訴我),以結果逆推過程合法之論證並且深信不疑(您當然也推論了其他情況,事實上我已於前文一一推翻,然而在您所推論之種種可能中,您仍『主觀』地只選擇其中一種,且並未回答『主觀』符合哪條學術規則?再者,您的論證乃是以外在形式(跆協懲處)否定內在意涵(規則意指),本身已是一種推論上之謬誤),這是所有理則學都不會接受的(相關陳述與論見我已說明,於此不贅)。
      因此就您的定義而言,我所說的應該也是廢話,只是很遺憾,您連廢話都沒看懂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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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多謝對號入座。您才沒看懂我之前的留言。我就說得再白一些吧:您的留言,早就不值一駁:沒出我之前文章討論的範疇。我也因此沒再提出新的論點。也就是說,我一直用越來越不客氣的說法來跟你說:Let's agree to disagree.

    既然我都盡挨打,不還手了,那您還著急個啥勁兒?您就那麼想要我口服?還是覺得眾看官們看了我倆的文字後,仍舊會認同我的看法?您真要那麼想的話,我就如您所願,送您一句:“您的文章真是夠香的了!”

    別人養不教、教不嚴,不干我的P事,我沒必要替人擦屁股。這不是避戰之詞。我在“認識高知遠”一文中,已經充分展現了我們論述“風格”的差異。如果我當真拿你當一回事兒,我會把你的每一句話都依“認識高知遠”一文的格式拿來凌遲碎剮。您再要來灌水,我本著自由主義精神,仍會照登。但您的留言如果仍是這麼“文情並茂”,那我將不再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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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高先生,您好。

    套一句擁鄭派的說法:我又“跳針”了。
    還是沒有提出新論點;彈的還是說過的老調。沒新意。
    不過明人不做暗事。特此知會:
    http://0bei.blogspot.com/2011/03/blog-post_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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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邈雲漢先生您好:
      邏輯是一種工具,正如您提到過的,是從數學演化而來(因為是數字,因此是工具性也是普世性的,不因各別的人而具有不同情況)。因此「人」只是操作此一工具的中介物,是以所謂絕對「客觀」的意思是在數字系統的思考上,進行數字方式的演算,所以「客觀」即是相對於「主觀」而言,是排除人有可能犯下之錯誤(也包括人有可能成就之事物)。換句話說,人必須以數字式的物化思考進行裁量才算是絕對客觀,而倘若加入自我情緒或者是某一種生命經驗(正如您所承認的那樣)則為「相對」主觀。因此所謂「人」的邏輯只是指出您在推演上產生了「主觀」這樣一種現象,而此種現象是不合於論證規則的。(所謂論證規則還必須考量我們所討論之對象(跆拳道),以及學術理性對於討論規則之規範(持之有據))
      譬如打籃球吧!您走步了!卻一直告訴我您想這樣子打(在此為一「法則判決事件」的前提下,僅適用於「直接對應」之推理,透過推理論證其法則蘊含,進而判定此法則假設與其結果是否為真?而不適合歸謬原則。因為您假設鄭大為所代表之法則蘊含為假這一前提無法論證,必須考量法則之定然性,及其先在已為「永真」是為前提的必然情況。),因為這是您的自由意志一樣。您的行為不符合於籃球規範(文明法則之論述規範必須以同一律作為絕對基礎。),因此在您進行這樣的行為時,您可以說您在打球,但您不能說我在打「籃球」,更不能據此評斷籃球規則之對錯。(命題必須合於實質內容,您可以說這是我的自由意志,但不能說您是客觀的。且既然並不客觀,合於某一種思維程序(您所謂的邏輯),就不擁有正確性。)
      所以必須知道人不重要,只有規則重要。因為服從規則才叫絕對客觀,理由已如上述,不贅言了!
      您一再強調您對規則的絕對尊重,因此您贊成跆協之判決。照您這麼說,您又何須批判王清峰「違法」不執行死刑是錯誤的(因為您理解不執行死刑違法之概念為真)。既然您認為他在規則沒有修改前不執行死刑是「違法」又瀆職之行為,那您又從何判斷跆協判鄭大為「違反尊師重道之精神」合於法則論述?(請回答此一問題。)
      簡單說您意識先行了!您的意識裡有幾種價值是先在於論題之前的(諸如:言論自由、專家應服務人民……等,皆是一種價值意識,而非客觀物化之條件,須知道邏輯不討論價值意識,除非能從物化條件論證此價值為唯一永真之真理。)。而您在論證中反覆認為這種價值認知為真,甚至凌駕於法則之上,不知道您是否發現自己矛盾了(一方面說自已講邏輯;一方面又承認自己主觀。要知道邏輯理性是相對於主觀而言的,是以沒有「人」的邏輯,在邏輯中,「人」除了演算之作用外,必須被絕對排除)!法則才是論證此一命題為真的唯一根據,而人的感知(包括我與閣下)並不重要,或者是任何未被學理確認(譬如自由之定義仍有爭議)的情況下,便據之引之的價值意識,而非揭示概念內涵的「邏輯」敘述亦不重要。
      當然,如果您依然認為對於概念進行定義以確定內涵必須從屬之邏輯規則還是不重要的話,那可能就必須請您重新閱讀一下學術界寫作論文時的規範守則了!(我們認為此守則乃世間唯一合理之規範。)有一點我們的意見倒是一致的。我並不在乎此一事件對跆拳道會產生甚麼影響?(因為影響一旦必須考量人為因素便不客觀)又或者是到底是誰受益或受害?我在乎的是在「規則」諸多相關的概念義涵下,跆協對於鄭大為之判決是否合於法則之闡釋?又世人是否有資格在不明白相關概念下,便據此現象評論跆協所安加於鄭大為教練身上之罪名這一個命題為真?
      是以我始終強調這是一個「規則」的問題。相關論證我皆已提出,請您參見。(順帶一提:如果專業是以絕對邏輯建構而成的;而人民之思想是以其生命邏輯進行組織。那麼,在絕對客觀邏輯為「是」的文明前提下,如何證明專家要為人民服務是合於理性規範?又這是價值要求還是邏輯要求?有無「人」之情感、欲望,或者是其他相關價值概念(如知識分子之價值比專家為高)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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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高先生,您也好。

    您硬要說我意識先行,個人並不完全同意,因爲我的結論是經過邏輯推演:經由各種可能而得到的相同結論。

    但是如果照嚴格定義,那我就姑且承認我意識先行也無妨。

    我也很願意改變我的結論,但必須見到邏輯論述。這是您還沒讓我見識到的。畢竟,着火的是您家後院,不論燒垮的是東牆還是西牆,都與我無關。我終究是個隔岸觀火的閒人,沒有切身的厲害關係。

    就算您再不懂邏輯論述,起碼您可以解釋一下,爲何您無法回答我的幾個簡單問題,而不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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