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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13 December 2010

必要之惡:遺失物拾得報酬

必要之惡:遺失物拾得報酬

報載:
大學生拾得清寒學妹之註冊費,堅持要求三成賞金
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筆者認為相關立法是必要之惡,堅持要賞金的學姐、女子雖為德不卒,但仍不損其為拾金不昧,好公民的德行。譴責要求賞金的行為,是假道學。從法律觀點來看,拾金不昧的學姐依法行事,當然沒錯。從道理與因果關係來看,法律規定可以請求賞金,表面上雖不近人情,或許不是最完美的辦法,但卻是最周延的方案。非獨臺灣,國外也多類似法規。

假道學一眛用道德要求他人,雖拾金不昧者也不在少數,但能保證人人都能拾金不昧嗎?私吞遺失物者,無非是因貪念。而法律一方面有侵占罪來懲罰,另一方面規定拾得者可以合法取得獎賞。這種蘿蔔與棒子齊飛的招式,目的在使尚未超凡入聖,貪念尚存的人,仍能做到拾金不昧。站在失主的角度看來,「損失」部分財物來作為「賞金」,怎麼說都好過百分之百的完全損失。

既然法律上來說,賞金屬於拾獲者,那就算失主有困難,拾獲者是否要求賞金,其實等同是否另外援助。認為拾獲者不該請求賞金的人,怎麼光說風涼話,不乾脆自掏腰包去助人呢?拾獲者已經減少了失主的損失,而旁觀者自己若是甚麼都不做,有甚麼資格再去要求拾獲者?

假道學們堅持高唱道德高調,結果是製造寒蟬效應,使得心存貪念的拾得者選擇違法侵占。因此,零北認為,學姐、女士堅持賞金的行為,非但不宜譴責,反而需要鼓勵。理直氣壯地要求賞金,是在建立模範,鼓勵拾金不昧。鼓勵拾得者選擇合法賞金,而不選擇違法侵占。

人非聖賢。若人人都能以道德自律,那就根本不需要法律了。筆者認為,拾得者應該堅持要賞金,若是私德清高,可以將賞金捐作公益;若是失主真有困難,則可以考慮回贈失主。選擇放棄賞金的人與譴責要求賞金的人,表面上似乎成就了私德,但實際上卻是在鼓勵其他有貪念的人侵占,會害得更多的失主無法取回失物,也就是直接譴責合法,間接鼓勵違法。是沒遠見的假道學、德之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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