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scistbook
#MotherZuckerberger
#MotherZucker
Friday, 26 April 2019
台灣之敵
Labels/標簽:
A-Holes/你的鼻子有兩個孔,
Commentary/煮酒,
Original/原創
台灣之敵
發表於 2019-04-27 自由時報:《ROC才是「台灣之敵」》
民進黨立委王定宇前年提出「刑法」修正草案,希望將「敵人」增列為構成要件,是忽略台灣的法理現實而導致的蛇足。中國共黨政權固然是中華民國的敵人,但對台灣而言,中華民國才是法理上(de jure)與事實上(de facto)的敵國。
台灣海峽兩岸的敵對關係有三個主體:台灣,與中國的兩個政權。中國兩個政權之間的敵對關係在法理上已經塵埃落定: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已經認證中華民國無權代表中國,乃一負隅於中國金、馬,自日本時代開始就流亡於海外日本台灣的武裝叛亂組織。而台灣與中國的關係則是於日本投降後,中(華民國)國是代表盟軍來日本台灣執行受降與佔領任務的敵國。
中華民國重慶政權(有別於汪精衛的南京政權)在台灣的唯一法理基礎是太平洋戰爭結束,日本投降後,盟軍所下的一般命令第一號。此外最多只有日本於舊金山和約放棄台灣主權之後,自始無效、已經作廢的台北和約。一般命令第一號下達之時,台灣是日本的領土;台灣人就是日本人。因一般命令來台執行受降、佔領任務,號稱是中華民國的台灣統治當局,當然是日本台灣的敵國。這個事實至今唯一的改變是台灣人因舊金山和約而失去日本國籍,但台灣人失去日本國籍這件事並沒有改變中華民國是正在佔領、統治台灣的敵國這個事實。看中華民「國」「國」安局永久保密在台屠殺戰俘的戰爭罪罪行相關檔案,足證中華民國事實上也仍然是台灣的敵國。
中國對台灣主張的法理依據來自中華民國對台灣主權之主張。因爲1949年中國共產黨暴力革命成功,合法繼承中華民國。因此中國有權追討前流亡政權的一切資產。根據一般命令第一號與美國台灣關係法,統治、保護台灣,是主要佔領國(美國)與次要佔領國(中華民國流亡政權)的責任。次要佔領國因非法的領土野心,將佔領地扯進內戰糾紛,是次要佔領國的過失,與主要佔領國的縱容。
台灣因爲原祖國日本已於舊金山和約放棄台灣主權,且國際法規定佔領不得轉移主權、不得移民。根據聯合國憲章住民自決,台灣主權屬於戰後台灣除了非法移民、非法難民之外的合法住民。無論是歸日、美、中,或建國,都必須經由台灣合法住民行使住民自決權利。這是合法取得台灣主權的唯一途徑。因此,美、日、中都無權決定台灣前途,只能用各種動作,包括文攻、武嚇、利誘、詐欺,試圖影響合法台灣住民行使住民自決權利。
台灣與中華民國的關係,一如波灣戰後伊拉克被美國佔領。佔領期間,美國對哪個國家宣戰,將誰視爲敵人,對伊拉克人來說,都是他國事務。台灣人若是將中華民國就地合法,就是將主權交給繼承中華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在台灣應該做的,如同美國在伊拉克,是依法行政:協助台灣人成立政府,然後撤軍。若是有任何不可告人的苦衷而無法完成佔領軍任務,如果真有心想要消滅中國對台灣主權野心的法理依據,應該是公開強調中華民國不擁有台灣主權的事實,承認只是執行佔領任務的台灣統治當局(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而不是捨本逐末地立蛇足法定義「敵人」。
延伸閱讀:
發表於 2019-04-27 自由時報:《ROC才是「台灣之敵」》
民進黨立委王定宇前年提出「刑法」修正草案,希望將「敵人」增列為構成要件,是忽略台灣的法理現實而導致的蛇足。中國共黨政權固然是中華民國的敵人,但對台灣而言,中華民國才是法理上(de jure)與事實上(de facto)的敵國。
台灣海峽兩岸的敵對關係有三個主體:台灣,與中國的兩個政權。中國兩個政權之間的敵對關係在法理上已經塵埃落定: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已經認證中華民國無權代表中國,乃一負隅於中國金、馬,自日本時代開始就流亡於海外日本台灣的武裝叛亂組織。而台灣與中國的關係則是於日本投降後,中(華民國)國是代表盟軍來日本台灣執行受降與佔領任務的敵國。
中華民國重慶政權(有別於汪精衛的南京政權)在台灣的唯一法理基礎是太平洋戰爭結束,日本投降後,盟軍所下的一般命令第一號。此外最多只有日本於舊金山和約放棄台灣主權之後,自始無效、已經作廢的台北和約。一般命令第一號下達之時,台灣是日本的領土;台灣人就是日本人。因一般命令來台執行受降、佔領任務,號稱是中華民國的台灣統治當局,當然是日本台灣的敵國。這個事實至今唯一的改變是台灣人因舊金山和約而失去日本國籍,但台灣人失去日本國籍這件事並沒有改變中華民國是正在佔領、統治台灣的敵國這個事實。看中華民「國」「國」安局永久保密在台屠殺戰俘的戰爭罪罪行相關檔案,足證中華民國事實上也仍然是台灣的敵國。
中國對台灣主張的法理依據來自中華民國對台灣主權之主張。因爲1949年中國共產黨暴力革命成功,合法繼承中華民國。因此中國有權追討前流亡政權的一切資產。根據一般命令第一號與美國台灣關係法,統治、保護台灣,是主要佔領國(美國)與次要佔領國(中華民國流亡政權)的責任。次要佔領國因非法的領土野心,將佔領地扯進內戰糾紛,是次要佔領國的過失,與主要佔領國的縱容。
台灣因爲原祖國日本已於舊金山和約放棄台灣主權,且國際法規定佔領不得轉移主權、不得移民。根據聯合國憲章住民自決,台灣主權屬於戰後台灣除了非法移民、非法難民之外的合法住民。無論是歸日、美、中,或建國,都必須經由台灣合法住民行使住民自決權利。這是合法取得台灣主權的唯一途徑。因此,美、日、中都無權決定台灣前途,只能用各種動作,包括文攻、武嚇、利誘、詐欺,試圖影響合法台灣住民行使住民自決權利。
台灣與中華民國的關係,一如波灣戰後伊拉克被美國佔領。佔領期間,美國對哪個國家宣戰,將誰視爲敵人,對伊拉克人來說,都是他國事務。台灣人若是將中華民國就地合法,就是將主權交給繼承中華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在台灣應該做的,如同美國在伊拉克,是依法行政:協助台灣人成立政府,然後撤軍。若是有任何不可告人的苦衷而無法完成佔領軍任務,如果真有心想要消滅中國對台灣主權野心的法理依據,應該是公開強調中華民國不擁有台灣主權的事實,承認只是執行佔領任務的台灣統治當局(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而不是捨本逐末地立蛇足法定義「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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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之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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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立委王定宇前年提出「刑法」修正草案,希望將「敵人」增列為構成要件,是忽略台灣的法理現實而導致的蛇足。中國共黨政權固然是中華民國的敵人,但對台灣而言,中華民國才是法理上(de jure)與事實上(de facto)的敵國。
台灣海峽兩岸的敵對關係有三個主體:台灣,與中國的兩個政權。中國兩個政權之間的敵對關係在法理上已經塵埃落定: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已經認證中華民國無權代表中國,乃一負隅於中國金、馬,自日本時代開始就流亡於海外日本台灣的武裝叛亂組織。而台灣與中國的關係則是於日本投降後,中(華民國)國是代表盟軍來日本台灣執行受降與佔領任務的敵國。
中華民國重慶政權(有別於汪精衛的南京政權)在台灣的唯一法理基礎是太平洋戰爭結束,日本投降後,盟軍所下的一般命令第一號。此外最多只有日本於舊金山和約放棄台灣主權之後,自始無效、已經作廢的台北和約。一般命令第一號下達之時,台灣是日本的領土;台灣人就是日本人。因一般命令來台執行受降、佔領任務,號稱是中華民國的台灣統治當局,當然是日本台灣的敵國。這個事實至今唯一的改變是台灣人因舊金山和約而失去日本國籍,但台灣人失去日本國籍這件事並沒有改變中華民國是正在佔領、統治台灣的敵國這個事實。看中華民「國」「國」安局永久保密在台屠殺戰俘的戰爭罪罪行相關檔案,足證中華民國事實上也仍然是台灣的敵國。
中國對台灣主張的法理依據來自中華民國對台灣主權之主張。因爲1949年中國共產黨暴力革命成功,合法繼承中華民國。因此中國有權追討前流亡政權的一切資產。根據一般命令第一號與美國台灣關係法,統治、保護台灣,是主要佔領國(美國)與次要佔領國(中華民國流亡政權)的責任。次要佔領國因非法的領土野心,將佔領地扯進內戰糾紛,是次要佔領國的過失,與主要佔領國的縱容。
台灣因爲原祖國日本已於舊金山和約放棄台灣主權,且國際法規定佔領不得轉移主權、不得移民。根據聯合國憲章住民自決,台灣主權屬於戰後台灣除了非法移民、非法難民之外的合法住民。無論是歸日、美、中,或建國,都必須經由台灣合法住民行使住民自決權利。這是合法取得台灣主權的唯一途徑。因此,美、日、中都無權決定台灣前途,只能用各種動作,包括文攻、武嚇、利誘、詐欺,試圖影響合法台灣住民行使住民自決權利。
台灣與中華民國的關係,一如波灣戰後伊拉克被美國佔領。佔領期間,美國對哪個國家宣戰,將誰視爲敵人,對伊拉克人來說,都是他國事務。台灣人若是將中華民國就地合法,就是將主權交給繼承中華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在台灣應該做的,如同美國在伊拉克,是依法行政:協助台灣人成立政府,然後撤軍。若是有任何不可告人的苦衷而無法完成佔領軍任務,如果真有心想要消滅中國對台灣主權野心的法理依據,應該是公開強調中華民國不擁有台灣主權的事實,承認只是執行佔領任務的台灣統治當局(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而不是捨本逐末地立蛇足法定義「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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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04-27 自由時報:《ROC才是「台灣之敵」》
民進黨立委王定宇前年提出「刑法」修正草案,希望將「敵人」增列為構成要件,是忽略台灣的法理現實而導致的蛇足。中國共黨政權固然是中華民國的敵人,但對台灣而言,中華民國才是法理上(de jure)與事實上(de facto)的敵國。
台灣海峽兩岸的敵對關係有三個主體:台灣,與中國的兩個政權。中國兩個政權之間的敵對關係在法理上已經塵埃落定: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已經認證中華民國無權代表中國,乃一負隅於中國金、馬,自日本時代開始就流亡於海外日本台灣的武裝叛亂組織。而台灣與中國的關係則是於日本投降後,中(華民國)國是代表盟軍來日本台灣執行受降與佔領任務的敵國。
中華民國重慶政權(有別於汪精衛的南京政權)在台灣的唯一法理基礎是太平洋戰爭結束,日本投降後,盟軍所下的一般命令第一號。此外最多只有日本於舊金山和約放棄台灣主權之後,自始無效、已經作廢的台北和約。一般命令第一號下達之時,台灣是日本的領土;台灣人就是日本人。因一般命令來台執行受降、佔領任務,號稱是中華民國的台灣統治當局,當然是日本台灣的敵國。這個事實至今唯一的改變是台灣人因舊金山和約而失去日本國籍,但台灣人失去日本國籍這件事並沒有改變中華民國是正在佔領、統治台灣的敵國這個事實。看中華民「國」「國」安局永久保密在台屠殺戰俘的戰爭罪罪行相關檔案,足證中華民國事實上也仍然是台灣的敵國。
中國對台灣主張的法理依據來自中華民國對台灣主權之主張。因爲1949年中國共產黨暴力革命成功,合法繼承中華民國。因此中國有權追討前流亡政權的一切資產。根據一般命令第一號與美國台灣關係法,統治、保護台灣,是主要佔領國(美國)與次要佔領國(中華民國流亡政權)的責任。次要佔領國因非法的領土野心,將佔領地扯進內戰糾紛,是次要佔領國的過失,與主要佔領國的縱容。
台灣因爲原祖國日本已於舊金山和約放棄台灣主權,且國際法規定佔領不得轉移主權、不得移民。根據聯合國憲章住民自決,台灣主權屬於戰後台灣除了非法移民、非法難民之外的合法住民。無論是歸日、美、中,或建國,都必須經由台灣合法住民行使住民自決權利。這是合法取得台灣主權的唯一途徑。因此,美、日、中都無權決定台灣前途,只能用各種動作,包括文攻、武嚇、利誘、詐欺,試圖影響合法台灣住民行使住民自決權利。
台灣與中華民國的關係,一如波灣戰後伊拉克被美國佔領。佔領期間,美國對哪個國家宣戰,將誰視爲敵人,對伊拉克人來說,都是他國事務。台灣人若是將中華民國就地合法,就是將主權交給繼承中華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在台灣應該做的,如同美國在伊拉克,是依法行政:協助台灣人成立政府,然後撤軍。若是有任何不可告人的苦衷而無法完成佔領軍任務,如果真有心想要消滅中國對台灣主權野心的法理依據,應該是公開強調中華民國不擁有台灣主權的事實,承認只是執行佔領任務的台灣統治當局(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而不是捨本逐末地立蛇足法定義「敵人」。
延伸閱讀:
Thursday, 25 April 2019
Monday, 15 April 2019
即日起筆名改爲:月工山 木焦
Labels/標簽:
Announcement/昭告天下,
Original/原創
即日起筆名改爲:月工山 木焦
之前筆名改爲:石月 エ一ロ,被某家媒體放鴿子。原本說好要採用文章,但提出換筆名的要求。
之前筆名改爲:石月 エ一ロ,被某家媒體放鴿子。原本說好要採用文章,但提出換筆名的要求。
現在再改成:月工山 木焦 (Tsukikōyama Kiase),等中國人下台後再試試手氣。
因原筆名邈雲漢太支,即日起改爲:石月 エ一ロ,羅馬字:Ishitsuki Eichiro。
請勿眼殘看成 Ishioka Ichirō。
原本筆名邈雲漢是未覺醒之前用的,那時還自以爲是支人。典故是李白的《月下獨酌》最後幾句:
「我歌月徘徊 我舞影凌亂
醒時同交歡 醉後各分散
永結無情遊 相期邈雲漢」
用來形容網上發文,與網友交流。
覺醒後,一直覺得太支,本來就有點想換。而且沒原創性,還跟人撞名。剛好昨天在推特有推友分享 PTT 文,問卦威一點的日本姓。我回推說姓中山,這樣碰到精支罵精日時,可以拿中山樵當箭垛子:
— 邈雲漢 vinegar barrel party (sun, rice) (@greenKnows) April 15, 2019 |
本來想叫「中山漁」,一孤狗,發現已經有人用了。
再來有推友推山中:
|
然後發現山中漁、山中樵也都有人了。
最後只好退而求其次,姓「石月」,名「エ一ロ」。
這樣不會再撞名了吧?
Sunday, 7 April 2019
#MotherZuckerberger 的「歐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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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oles/你的鼻子有兩個孔,
Commentary/煮酒,
Parody/惡搞,
Virtual Graffiti/虛擬塗鴉
Friday, 5 April 2019
贊成身分證改註「台灣統治當局」
Labels/標簽:
Commentary/煮酒,
Formosa/臺灣,
Original/原創
贊成身分證改註「台灣統治當局」
發表於:2019-04-06 自由時報
回應日前陳和文先生《身分證加註「台灣」會更好》一文,中華民國身分證加註台灣,有前例可循:對台灣人來說,同爲國際文件的中華民國護照,就有加註 "TAIWAN"。筆者原則上贊成,更希望能去除中(華民)國國旗、國號,依法改註爲「台灣統治當局」(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知恥近乎勇」。科學方法的第一步是「發現問題」。台灣人要誠實面對「中華民國」這個問題,才能解決這個問題。否則根據莫非定律,一定會在最壞的時機,產生最惡劣的影響。
只要台灣人自願變成中華民國國民,就爲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併吞提供了「住民自決」的法理基礎。根據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中華民國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1992年大韓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當年「中華民國」駐韓大使館的房地產是已經中國下野後逃竄到臺灣「復行視事」的蔣介石政權以在台劫掠資產(國際法:佔領不得徵稅)購置的,並非「中華民國」的遺產。只因房地產號稱屬於「中華民國大使館」,所以大韓民國依法將之移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的中國銀行必須改名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現整併爲兆豐銀行)。甚至名字與「中國」無關的交通銀行、上海銀行,因為當年的總行都屬中國,所以都必須改名,否則就會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接收。
既然不想被中(華人民共和)國併吞,就必須改名,那就叫「台灣統治當局」。雖然我們是正港的台灣人,但是所謂的「台灣政府」並不是「正港」的台灣政府,而是統治「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這個「政府」在國際間的正式名稱既不是台灣政府,也不是中華民國政府,而是被稱爲「台灣統治當局」。各國在南海爭議期間、美國台灣關係法等,都如此稱呼(統治)台灣(的)政府。既然現今國際現實也還不允許台灣建國,那就借力打力,順勢而爲,以矛攻盾,乾脆有樣學樣地自稱爲:「台灣統治當局」算了。
既然爲了「便於管理」,台灣人可以「被視爲」是中(華民)國人。那麼反過來,爲了「便於管理」,也可以將台澎金馬中國人「視爲(deemed)」台灣人。使用中華民國身分證的,還包括金門、馬祖,以及未與台灣人通婚的戰後中國非法移民後代。他們都是正港的中國人,不像台灣、澎湖、綠島、蘭嶼等地人民是正港台灣人。中華民國戰後佔領台灣初期,曾違法放逐(引揚)包括灣生的台灣合法日本住民。國際法規定:佔領不得移民。有朝一日台灣建國,依國際法應援中(華民)國的例遣返非法移民。若是建國後厚道的台灣人選擇決定「以德報怨」,破格收留非法移民,可以援例將戰後非法移民「選擇性」地「視爲(deemed)」台灣國國民。
台灣現在的處境跟二戰後的沖繩與波灣戰爭後的伊拉克相同:都是被以美軍爲主的盟軍佔領。同樣代表盟軍,美軍佔領沖繩、伊拉克,(Republic of) ChiNa 軍佔領台灣。差別在台灣在佔領期間被日本放棄主權,台灣人因而失去國籍。美國不因佔領而取得伊拉克、沖繩主權,一如中(華民)國也未取得台灣主權。無論加註「台灣」與否,台灣人使用中華民國的護照、身分證,都跟未取得美國國籍的伊拉克、沖繩人使用美國護照一般地荒謬。希望因舊金山和約而失去國籍的台灣人能早日建國,讓我們有自己的護照,自己的國家,不用再山寨、盜版外(中)國舊政權,收拾掉外(中)國佔領統治當局留下的爛攤子。
延伸閱讀:
發表於:2019-04-06 自由時報
回應日前陳和文先生《身分證加註「台灣」會更好》一文,中華民國身分證加註台灣,有前例可循:對台灣人來說,同爲國際文件的中華民國護照,就有加註 "TAIWAN"。筆者原則上贊成,更希望能去除中(華民)國國旗、國號,依法改註爲「台灣統治當局」(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知恥近乎勇」。科學方法的第一步是「發現問題」。台灣人要誠實面對「中華民國」這個問題,才能解決這個問題。否則根據莫非定律,一定會在最壞的時機,產生最惡劣的影響。
只要台灣人自願變成中華民國國民,就爲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併吞提供了「住民自決」的法理基礎。根據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中華民國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1992年大韓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當年「中華民國」駐韓大使館的房地產是已經中國下野後逃竄到臺灣「復行視事」的蔣介石政權以在台劫掠資產(國際法:佔領不得徵稅)購置的,並非「中華民國」的遺產。只因房地產號稱屬於「中華民國大使館」,所以大韓民國依法將之移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的中國銀行必須改名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現整併爲兆豐銀行)。甚至名字與「中國」無關的交通銀行、上海銀行,因為當年的總行都屬中國,所以都必須改名,否則就會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接收。
既然不想被中(華人民共和)國併吞,就必須改名,那就叫「台灣統治當局」。雖然我們是正港的台灣人,但是所謂的「台灣政府」並不是「正港」的台灣政府,而是統治「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這個「政府」在國際間的正式名稱既不是台灣政府,也不是中華民國政府,而是被稱爲「台灣統治當局」。各國在南海爭議期間、美國台灣關係法等,都如此稱呼(統治)台灣(的)政府。既然現今國際現實也還不允許台灣建國,那就借力打力,順勢而爲,以矛攻盾,乾脆有樣學樣地自稱爲:「台灣統治當局」算了。
既然爲了「便於管理」,台灣人可以「被視爲」是中(華民)國人。那麼反過來,爲了「便於管理」,也可以將台澎金馬中國人「視爲(deemed)」台灣人。使用中華民國身分證的,還包括金門、馬祖,以及未與台灣人通婚的戰後中國非法移民後代。他們都是正港的中國人,不像台灣、澎湖、綠島、蘭嶼等地人民是正港台灣人。中華民國戰後佔領台灣初期,曾違法放逐(引揚)包括灣生的台灣合法日本住民。國際法規定:佔領不得移民。有朝一日台灣建國,依國際法應援中(華民)國的例遣返非法移民。若是建國後厚道的台灣人選擇決定「以德報怨」,破格收留非法移民,可以援例將戰後非法移民「選擇性」地「視爲(deemed)」台灣國國民。
台灣現在的處境跟二戰後的沖繩與波灣戰爭後的伊拉克相同:都是被以美軍爲主的盟軍佔領。同樣代表盟軍,美軍佔領沖繩、伊拉克,(Republic of) ChiNa 軍佔領台灣。差別在台灣在佔領期間被日本放棄主權,台灣人因而失去國籍。美國不因佔領而取得伊拉克、沖繩主權,一如中(華民)國也未取得台灣主權。無論加註「台灣」與否,台灣人使用中華民國的護照、身分證,都跟未取得美國國籍的伊拉克、沖繩人使用美國護照一般地荒謬。希望因舊金山和約而失去國籍的台灣人能早日建國,讓我們有自己的護照,自己的國家,不用再山寨、盜版外(中)國舊政權,收拾掉外(中)國佔領統治當局留下的爛攤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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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煮酒,
Formosa/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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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成身分證改註「台灣統治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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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日前陳和文先生《身分證加註「台灣」會更好》一文,中華民國身分證加註台灣,有前例可循:對台灣人來說,同爲國際文件的中華民國護照,就有加註 "TAIWAN"。筆者原則上贊成,更希望能去除中(華民)國國旗、國號,依法改註爲「台灣統治當局」(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知恥近乎勇」。科學方法的第一步是「發現問題」。台灣人要誠實面對「中華民國」這個問題,才能解決這個問題。否則根據莫非定律,一定會在最壞的時機,產生最惡劣的影響。
只要台灣人自願變成中華民國國民,就爲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併吞提供了「住民自決」的法理基礎。根據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中華民國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1992年大韓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當年「中華民國」駐韓大使館的房地產是已經中國下野後逃竄到臺灣「復行視事」的蔣介石政權以在台劫掠資產(國際法:佔領不得徵稅)購置的,並非「中華民國」的遺產。只因房地產號稱屬於「中華民國大使館」,所以大韓民國依法將之移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的中國銀行必須改名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現整併爲兆豐銀行)。甚至名字與「中國」無關的交通銀行、上海銀行,因為當年的總行都屬中國,所以都必須改名,否則就會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接收。
既然不想被中(華人民共和)國併吞,就必須改名,那就叫「台灣統治當局」。雖然我們是正港的台灣人,但是所謂的「台灣政府」並不是「正港」的台灣政府,而是統治「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這個「政府」在國際間的正式名稱既不是台灣政府,也不是中華民國政府,而是被稱爲「台灣統治當局」。各國在南海爭議期間、美國台灣關係法等,都如此稱呼(統治)台灣(的)政府。既然現今國際現實也還不允許台灣建國,那就借力打力,順勢而爲,以矛攻盾,乾脆有樣學樣地自稱爲:「台灣統治當局」算了。
既然爲了「便於管理」,台灣人可以「被視爲」是中(華民)國人。那麼反過來,爲了「便於管理」,也可以將台澎金馬中國人「視爲(deemed)」台灣人。使用中華民國身分證的,還包括金門、馬祖,以及未與台灣人通婚的戰後中國非法移民後代。他們都是正港的中國人,不像台灣、澎湖、綠島、蘭嶼等地人民是正港台灣人。中華民國戰後佔領台灣初期,曾違法放逐(引揚)包括灣生的台灣合法日本住民。國際法規定:佔領不得移民。有朝一日台灣建國,依國際法應援中(華民)國的例遣返非法移民。若是建國後厚道的台灣人選擇決定「以德報怨」,破格收留非法移民,可以援例將戰後非法移民「選擇性」地「視爲(deemed)」台灣國國民。
台灣現在的處境跟二戰後的沖繩與波灣戰爭後的伊拉克相同:都是被以美軍爲主的盟軍佔領。同樣代表盟軍,美軍佔領沖繩、伊拉克,(Republic of) ChiNa 軍佔領台灣。差別在台灣在佔領期間被日本放棄主權,台灣人因而失去國籍。美國不因佔領而取得伊拉克、沖繩主權,一如中(華民)國也未取得台灣主權。無論加註「台灣」與否,台灣人使用中華民國的護照、身分證,都跟未取得美國國籍的伊拉克、沖繩人使用美國護照一般地荒謬。希望因舊金山和約而失去國籍的台灣人能早日建國,讓我們有自己的護照,自己的國家,不用再山寨、盜版外(中)國舊政權,收拾掉外(中)國佔領統治當局留下的爛攤子。
延伸閱讀:
發表於:2019-04-06 自由時報
回應日前陳和文先生《身分證加註「台灣」會更好》一文,中華民國身分證加註台灣,有前例可循:對台灣人來說,同爲國際文件的中華民國護照,就有加註 "TAIWAN"。筆者原則上贊成,更希望能去除中(華民)國國旗、國號,依法改註爲「台灣統治當局」(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知恥近乎勇」。科學方法的第一步是「發現問題」。台灣人要誠實面對「中華民國」這個問題,才能解決這個問題。否則根據莫非定律,一定會在最壞的時機,產生最惡劣的影響。
只要台灣人自願變成中華民國國民,就爲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併吞提供了「住民自決」的法理基礎。根據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中華民國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1992年大韓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當年「中華民國」駐韓大使館的房地產是已經中國下野後逃竄到臺灣「復行視事」的蔣介石政權以在台劫掠資產(國際法:佔領不得徵稅)購置的,並非「中華民國」的遺產。只因房地產號稱屬於「中華民國大使館」,所以大韓民國依法將之移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的中國銀行必須改名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現整併爲兆豐銀行)。甚至名字與「中國」無關的交通銀行、上海銀行,因為當年的總行都屬中國,所以都必須改名,否則就會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接收。
既然不想被中(華人民共和)國併吞,就必須改名,那就叫「台灣統治當局」。雖然我們是正港的台灣人,但是所謂的「台灣政府」並不是「正港」的台灣政府,而是統治「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這個「政府」在國際間的正式名稱既不是台灣政府,也不是中華民國政府,而是被稱爲「台灣統治當局」。各國在南海爭議期間、美國台灣關係法等,都如此稱呼(統治)台灣(的)政府。既然現今國際現實也還不允許台灣建國,那就借力打力,順勢而爲,以矛攻盾,乾脆有樣學樣地自稱爲:「台灣統治當局」算了。
既然爲了「便於管理」,台灣人可以「被視爲」是中(華民)國人。那麼反過來,爲了「便於管理」,也可以將台澎金馬中國人「視爲(deemed)」台灣人。使用中華民國身分證的,還包括金門、馬祖,以及未與台灣人通婚的戰後中國非法移民後代。他們都是正港的中國人,不像台灣、澎湖、綠島、蘭嶼等地人民是正港台灣人。中華民國戰後佔領台灣初期,曾違法放逐(引揚)包括灣生的台灣合法日本住民。國際法規定:佔領不得移民。有朝一日台灣建國,依國際法應援中(華民)國的例遣返非法移民。若是建國後厚道的台灣人選擇決定「以德報怨」,破格收留非法移民,可以援例將戰後非法移民「選擇性」地「視爲(deemed)」台灣國國民。
台灣現在的處境跟二戰後的沖繩與波灣戰爭後的伊拉克相同:都是被以美軍爲主的盟軍佔領。同樣代表盟軍,美軍佔領沖繩、伊拉克,(Republic of) ChiNa 軍佔領台灣。差別在台灣在佔領期間被日本放棄主權,台灣人因而失去國籍。美國不因佔領而取得伊拉克、沖繩主權,一如中(華民)國也未取得台灣主權。無論加註「台灣」與否,台灣人使用中華民國的護照、身分證,都跟未取得美國國籍的伊拉克、沖繩人使用美國護照一般地荒謬。希望因舊金山和約而失去國籍的台灣人能早日建國,讓我們有自己的護照,自己的國家,不用再山寨、盜版外(中)國舊政權,收拾掉外(中)國佔領統治當局留下的爛攤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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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3 April 2019
日本膠帶 台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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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oles/你的鼻子有兩個孔,
Commentary/煮酒,
Formosa/臺灣,
Original/原創
日本膠帶之台灣、民國
日本生產的膠帶在台灣地圖上印青天白日滿地紅旗(俗稱:車輪旗)而遭中國抗議,筆者認爲日商的行爲的確不妥,中國抗議有理。台灣使用車輪旗的邏輯一如伊拉克使用星條旗,或山寨版盜用 Panasonic 的舊品牌 National 一般地荒謬。應該從台灣獨立運動提議國旗中擇一。若要糾結於官方定案,則可使用日本日之丸旗,並加註台灣日本時代的年代:1895年-1945年。
日本國際牌曾經使用 National 這個品牌,後來爲統一旗下各品牌,逐步統一在 Panasonic 之下,並棄用 National 等品牌。中國曾使用「中華民國」這個國號。根據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
除非中華民國反攻「大陸」復國,並重新採用中華民國爲中國國號,否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擁有中國主權的情況下,沒有任何國家有權自稱是「中華民國」、使用「青天白日旗」,就好比除非 Panasonic 再次將品牌改回 National,否則沒有其他人有權使用 National 的品牌與商標一般。中國有權抗議非法使用中華民國國號與國旗,一如日本國際牌(松下/Panasonic)有權抗議非法盜用 National 的舊品牌:合情、合理,更合法。
雖然日本於舊金山和約簽訂時放棄台灣主權,而台灣尚未獨立建國,還沒產生代表主權旗幟,但也不宜以台灣統治當局的車輪旗來代表台灣。台灣與中華民國的關係,恰如伊拉克與美國的關係。都是於戰敗投降後,被戰勝國佔領。以車輪旗代表台灣,就跟伊拉克被美國佔領時,以星條旗來代表伊拉克一般地不妥。在薩達姆·海珊政權垮臺之後,新國旗制定之前,美國星條旗也從未被用來代表過伊拉克。
根據聯合國憲章住民自決原則,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住民。因此應從草案階段的臺灣獨立運動提議國旗中擇一。否則最近一個合法擁有台灣主權的國家是日本,也應如伊拉克在新旗定案前沿用海珊政權垮臺前的國旗一般,可以用日之丸代表最近一個擁有台灣合法主權的國家,並加註有效年限(1895年-1945年),這樣也遠比青天白日滿地紅貼切、真實。
日本生產的膠帶在台灣地圖上印青天白日滿地紅旗(俗稱:車輪旗)而遭中國抗議,筆者認爲日商的行爲的確不妥,中國抗議有理。台灣使用車輪旗的邏輯一如伊拉克使用星條旗,或山寨版盜用 Panasonic 的舊品牌 National 一般地荒謬。應該從台灣獨立運動提議國旗中擇一。若要糾結於官方定案,則可使用日本日之丸旗,並加註台灣日本時代的年代:1895年-1945年。
日本國際牌曾經使用 National 這個品牌,後來爲統一旗下各品牌,逐步統一在 Panasonic 之下,並棄用 National 等品牌。中國曾使用「中華民國」這個國號。根據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
除非中華民國反攻「大陸」復國,並重新採用中華民國爲中國國號,否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擁有中國主權的情況下,沒有任何國家有權自稱是「中華民國」、使用「青天白日旗」,就好比除非 Panasonic 再次將品牌改回 National,否則沒有其他人有權使用 National 的品牌與商標一般。中國有權抗議非法使用中華民國國號與國旗,一如日本國際牌(松下/Panasonic)有權抗議非法盜用 National 的舊品牌:合情、合理,更合法。
雖然日本於舊金山和約簽訂時放棄台灣主權,而台灣尚未獨立建國,還沒產生代表主權旗幟,但也不宜以台灣統治當局的車輪旗來代表台灣。台灣與中華民國的關係,恰如伊拉克與美國的關係。都是於戰敗投降後,被戰勝國佔領。以車輪旗代表台灣,就跟伊拉克被美國佔領時,以星條旗來代表伊拉克一般地不妥。在薩達姆·海珊政權垮臺之後,新國旗制定之前,美國星條旗也從未被用來代表過伊拉克。
根據聯合國憲章住民自決原則,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住民。因此應從草案階段的臺灣獨立運動提議國旗中擇一。否則最近一個合法擁有台灣主權的國家是日本,也應如伊拉克在新旗定案前沿用海珊政權垮臺前的國旗一般,可以用日之丸代表最近一個擁有台灣合法主權的國家,並加註有效年限(1895年-1945年),這樣也遠比青天白日滿地紅貼切、真實。
身分證加註國旗、國號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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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加註國旗、國號之必要
發表於:2019-04-04 自由時報
立法委員黃昭順女士主張身分證應該要有國旗、國名。身分證本來應該是國內使用的文件,加註國號、國旗實屬蛇足。但中華民國身分證因其特殊性,卻有註明的必要。因爲事實上(de facto)它就是國際性的文件,根據中華民國憲法(de jure)法定領土正被十七個政權統治中,加上不屬於憲法法定領土的台灣, 的確有表示國旗、國號的必要。同時更能強迫中華人民共和國吞下車輪旗。
從台灣人的角度來看,台灣人「被視爲(shall be deemed)」中華民國國民,是中華民國佔領日本台灣後,行政院於1946 年 1月12日發布的「節參字第0397號訓令」,號稱「恢復」日本台灣人的中國國籍,其效期回溯至1945年十月二十五日。此舉違反「佔領不移轉主權」原則,以及 1907 年海牙公約陸戰條例第 45 條:禁止強迫被佔領地居民向敵國宣誓效忠。中國政府以「為方便管理之暫時措施」回覆英、美兩國的抗議。且日本到1952年簽訂舊金山後,方才註銷台灣人的日本國籍。台灣人在1945年到1952年這七年間,就同時擁有日、中兩國的各種有效證件。既然中華民國政府承認是「為方便管理之暫時措施」,那麼台灣的身分證就不是國內文件,而是國際文件,因此有必要加註國號、國旗,反映台灣仍在外(中華民)國佔領下的事實。
-- Source Credit
從中國的角度來看,中國內部有兩個政權:統治金門、馬祖、太平島的中華民國,與統治除了金門、馬祖、太平島、外蒙古、唐努烏粱海、白頭山、黑瞎子島、江東六十四屯、阿巴該圖洲渚、帕米爾高原西部、南坎及江心坡之外的中華民國領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且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有自己的身分證。因此也有必要互相宣示主權,需要以旗、號表示區別。因爲中華人民共和國認爲中華民國是國內叛亂團體,不承認中華民國爲主權獨立的國家,不承認其護照。所以凡「被視爲 」中華民國國民者,旅中入關時,不用護照,而用台胞證。而申請台胞證用的文件則是身分證。強迫中華人民共和國吞下中華民國的國旗、國號,遠比日商膠帶以車輪旗標識台灣還精彩。
此外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明文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因此承認外蒙古獨立,實屬違憲。此外尚有國土分別被俄羅斯、 哈薩克、吉爾吉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不丹、孟加拉、 馬來西亞、越南、菲律賓、日本、北韓等國家「竊占」中。爲了與各國佔領下的淪陷區有別,的確有必要註明國旗、國號。
-- https://zh.wikipedia.org/zh-hant/%E4%B8%AD%E8%8F%AF%E6%B0%91%E5%9C%8B%E7%96%86%E5%9F%9F
用號碼來代表有名有姓的人,是囚犯等級的奇恥大辱。歐美多數文明國家都無此舉。雨果筆下《悲慘世界》裏的金萬欽(Jean Valjean)的囚號: 24601,便是音樂劇裏 《Who Am I》一曲的哀嚎。就讓身分證上的外國國旗、國號爲薪作膽,警惕台灣人民:「建國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吧?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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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台灣人的角度來看,台灣人「被視爲(shall be deemed)」中華民國國民,是中華民國佔領日本台灣後,行政院於1946 年 1月12日發布的「節參字第0397號訓令」,號稱「恢復」日本台灣人的中國國籍,其效期回溯至1945年十月二十五日。此舉違反「佔領不移轉主權」原則,以及 1907 年海牙公約陸戰條例第 45 條:禁止強迫被佔領地居民向敵國宣誓效忠。中國政府以「為方便管理之暫時措施」回覆英、美兩國的抗議。且日本到1952年簽訂舊金山後,方才註銷台灣人的日本國籍。台灣人在1945年到1952年這七年間,就同時擁有日、中兩國的各種有效證件。既然中華民國政府承認是「為方便管理之暫時措施」,那麼台灣的身分證就不是國內文件,而是國際文件,因此有必要加註國號、國旗,反映台灣仍在外(中華民)國佔領下的事實。
-- Source Credit
從中國的角度來看,中國內部有兩個政權:統治金門、馬祖、太平島的中華民國,與統治除了金門、馬祖、太平島、外蒙古、唐努烏粱海、白頭山、黑瞎子島、江東六十四屯、阿巴該圖洲渚、帕米爾高原西部、南坎及江心坡之外的中華民國領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且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有自己的身分證。因此也有必要互相宣示主權,需要以旗、號表示區別。因爲中華人民共和國認爲中華民國是國內叛亂團體,不承認中華民國爲主權獨立的國家,不承認其護照。所以凡「被視爲 」中華民國國民者,旅中入關時,不用護照,而用台胞證。而申請台胞證用的文件則是身分證。強迫中華人民共和國吞下中華民國的國旗、國號,遠比日商膠帶以車輪旗標識台灣還精彩。
此外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明文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因此承認外蒙古獨立,實屬違憲。此外尚有國土分別被俄羅斯、 哈薩克、吉爾吉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不丹、孟加拉、 馬來西亞、越南、菲律賓、日本、北韓等國家「竊占」中。爲了與各國佔領下的淪陷區有別,的確有必要註明國旗、國號。
-- https://zh.wikipedia.org/zh-hant/%E4%B8%AD%E8%8F%AF%E6%B0%91%E5%9C%8B%E7%96%86%E5%9F%9F
用號碼來代表有名有姓的人,是囚犯等級的奇恥大辱。歐美多數文明國家都無此舉。雨果筆下《悲慘世界》裏的金萬欽(Jean Valjean)的囚號: 24601,便是音樂劇裏 《Who Am I》一曲的哀嚎。就讓身分證上的外國國旗、國號爲薪作膽,警惕台灣人民:「建國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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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黃昭順女士主張身分證應該要有國旗、國名。身分證本來應該是國內使用的文件,加註國號、國旗實屬蛇足。但中華民國身分證因其特殊性,卻有註明的必要。因爲事實上(de facto)它就是國際性的文件,根據中華民國憲法(de jure)法定領土正被十七個政權統治中,加上不屬於憲法法定領土的台灣, 的確有表示國旗、國號的必要。同時更能強迫中華人民共和國吞下車輪旗。
從台灣人的角度來看,台灣人「被視爲(shall be deemed)」中華民國國民,是中華民國佔領日本台灣後,行政院於1946 年 1月12日發布的「節參字第0397號訓令」,號稱「恢復」日本台灣人的中國國籍,其效期回溯至1945年十月二十五日。此舉違反「佔領不移轉主權」原則,以及 1907 年海牙公約陸戰條例第 45 條:禁止強迫被佔領地居民向敵國宣誓效忠。中國政府以「為方便管理之暫時措施」回覆英、美兩國的抗議。且日本到1952年簽訂舊金山後,方才註銷台灣人的日本國籍。台灣人在1945年到1952年這七年間,就同時擁有日、中兩國的各種有效證件。既然中華民國政府承認是「為方便管理之暫時措施」,那麼台灣的身分證就不是國內文件,而是國際文件,因此有必要加註國號、國旗,反映台灣仍在外(中華民)國佔領下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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