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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17 September 2014

別再「殺警」了

別再「殺警」了

刑警薛貞國於休假期間遭毆致死一案,媒體都以「殺警」、「毆警致死」報導,與事實不符:案發時,薛先生不是警察。

太陽花學運時,台灣「警察」 Sheep Hung 在 Facebook 上留言:

脫下制服,我們也有家庭,有小孩老婆。脫下制服,我們也有自己的想法,我也反服貿草率過關。但是穿上制服,我們就不再只是自己,而是警察,是台灣法律的執行人。

脫下制服,就只是自己,不再是警察。

再參考紅衫軍時,報載:「侯友宜重申警察執法決心,但如果同仁下班後脫下制服換紅衣反扁,侯友宜也不干涉,畢竟警察也是人,只要不影響工作不違法,怎麼樣都可以。

也就是說,侯友宜認為警察下班後,脫下制服,就不再是警察,所以侯友宜不能管,「不干涉」。反過來說,如果警察下班後,脫下制服,還是警察,那當年下班的警察去參加紅衫軍反扁,就是警察反總統,就是犯上。那麼參加紅衫軍的警察就是叛變,侯友宜就是縱容、煽動。

報載:「夜店殺警案 踹富少未亮身分 薛貞國惹殺機

內政部警政署規定:員警執勤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份,惟為化解民眾疑慮,如果民眾有所要求,且為(未?)妨礙職務執行,以出示證件為宜。另刑事警察人員執勤時,均應出示「刑警證」或「刑警徽」。

報載:「由於薛員非勤務時間、也未報備,相關官警說,要爭取因公撫卹『很困難』」是說薛員當時是「因私」?

薛先生於非勤務時間且未報備,還「未亮身份」,也就是侯友宜與 Sheep Hung 所謂的下班後、脫下制服,就不再是警察,而是可以參加紅衫軍、叫總統下台的人民。「怎樣都可以」,但前提是「不影響工作不違法」。可是薛先生只為了「壓制其氣焰」就「先踹富少曾威豪一腳」,這算傷害罪吧?就算薛員當時已表明身份,仍有過當之嫌。難怪會被「以為碰上『大咖的』」。看幾個嫌犯事後還開慶功宴,可見他們那時還不知道打的是警察的可能性很高。

如果薛員當真是便宜行事,來不及報備,這樣就已經不大好看了,萬一查到最後,發現薛先生是違法兼差、圍事,那麼警方現在說這是「殺警」,除了承認(?)當年紅衫軍是叛國、政變外,更難免護短之譏。而媒體稱「殺警」,就成了將老鼠屎往粥裡扔:讓違法兼差、圍事的害群之馬拖累了警察的名聲。

發表於2014年9月18日自由時報:記者別再「殺警」了!


延伸閱讀:

1 comment:

  1. 「殺警」、「毆警致死」報導是否與事實不符,需要更多證據。 一個刑警在自己管區內因在業務範圍內遭人以兇殘方式殺死,您只因為他沒有亮證件,並且可能有執法過當情形,就可推斷他"不是警察"?

    倘若違反內政部警政署規定,那(假設人還在)應該依規定處分,但不代表非因公殉職,這點不能不分清楚。

    您一再提及"脫下制服,就不再是警察" 難道不知道刑警執勤時不需穿制服?
    您也一再引用侯友宜說的話,目的是為了節目效果,還是真的以為侯友宜說的話就是法律,他的看法就是法律的解釋?
    退一步而言,以後刑警便宜行事前,可能又要多考慮一下,我有沒有忘了做什麼程序,導致我如果等下被人殺了,妻兒可否生活? (死了還沒錢拿,警校也不必招生了,)
    另外,踹人時案發前一天晚上的。 最重要的問題是,被殺時,是否是警察?
    至於殺他的人之不知道它是警察,那跟他是否因公殉職,更沒有關係了(是跟跟殺他的人會被判多久有關係)。
    民生報很多人看,您可能發文之前還要再想清楚,思路先整理一下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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