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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31 October 2016

不止是棉花

不止是棉花

日前台北中山捷運站附近一組雲朵裝置藝術,被一群小朋友撕毀。文化局說,該藝術品能修復,所以暫不考慮求償。筆者要指出,被撕碎的不止是能被修復的棉花。還有《白日夢》,以及原創者的人格權。

那堆棉花在被撕碎前不只是棉花,還是一個在法國參展過的得獎藝術品,受著作權法保護。在被小孩撕碎後,已經與原創者的作品不同,不再是原創者的《白日夢》,已經變成了被小朋友們加工後的新版本。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這羣在家長縱容下的小朋友們,做的是名副其實的「以歪曲、割裂、竄改」「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

當場有其他觀衆目擊「歪曲、割裂、竄改」中,以及「歪曲、割裂、竄改」後的作品,已經「損害」原創者「名譽之權利」。根據著作權法第93條,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筆者建議提告。因爲家長當場放縱,甚至回應(狡辯?)說:「說不定原創者就是想讓大家有這樣的互動啊,如果他不想讓別人碰怎麼不把場地圍起來。要讓大家可以觸碰呢?」可見家長自己「養不教」,需要原創者請法院幫忙教。

法律之前,(號稱)人人平等。如果這次被毀的是 《La Joconde》(俗稱《蒙娜麗莎》),文化局還會「該藝術品能修復,所以暫不考慮求償」嗎?只有達文西是人,《白日夢》的原創者阿馮索(Mickaël Martins Afonso)與佛荷(Caroline Escaffre-Faure)不是?著作權在台灣被輕賤到這般地步,連文化局都不懂得維護作者人格權,難怪台灣爲了進入 WTO 還得另外設立智慧財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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