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各級公務員不得以武力鎮壓、防礙、阻撓、破壞「台灣住民」行使「聯合國憲章」的莊嚴「人民自決權」 ,否則經「台灣住民」舉證 ,日後將送交「台灣台北國際軍事法庭」審判定罪。圖片 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審判
中華民國簡明履歷釋疑 :
1 .受降 : 依照海牙第四公約規定,日本戰敗投降後,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蔣介石接受美國麥克阿瑟將軍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代表盟軍來台灣接受日軍投降 ,是台灣、澎湖地區軍事佔領的開始,絕不是中華民國所宣佈的「臺灣光復節」。
2 .非法佔領、非法統治 : 來台灣接受日軍投降期限:來台後三個月內中華民國軍隊就應撤出台灣,最慢應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前實施,亦即1952年4月28日晚上10點30分前撤軍,否則便是非法佔領、非法統治。
3 .領土 : 國際法規定:「軍事佔領不移轉主權」,雖然「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有效統治台灣,並不能等於擁有「台灣主權」,而且在舊金山和平條約中,台灣、澎湖並沒有「過戶」給中華民國。
4 .人民 ; 在一九四六年一月十二日 ,當時台灣還處於「交戰國佔領」時期,甚至舊金山和平條約都還沒有簽署,中華民國沒有給台灣人思考期,就直接宣布強迫台灣人民集體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這種宣告嚴重違反國際法,美國與英國當即三度抗議並表示欠難同意。
5 .流亡政府 : 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 中國共產黨武裝政變成功,中華民國未被捕殘餘高官逃難,當時處於下野的蔣介石仍軍事佔領台灣、澎湖,中華民國逃難而違法宣佈政府遷移至台灣,如此,不在自己領土上的政府,是國際法所稱的「流亡政府」與「流亡政權」。
6 .條件 : 「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是以武力建立 、以武力維持的「外國政府」「殖民統治」「台灣人的土地」台灣 ,100% 合乎【1991年7月12日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第43屆會議一讀通過的「關於危害人類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第18條《殖民統治和其他形式的外國統治》所規範條件
7 .結論 : 「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各級公務員不得以武力鎮壓、防礙、阻撓、破壞「台灣住民」行使「聯合國憲章」的莊嚴「人民自決權」 ,否則經「台灣住民」舉證 ,日後將送交「台灣台北國際軍事法庭」審判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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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7月12日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第43屆會議一讀通過的「關於危害人類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ROC.Illegal/permalink/478766452188371/?stream_ref=2
第18條《殖民統治和其他形式的外國統治》
一、作為領袖或組織者違反莊嚴載入「聯合國憲章」的人民自決權,以武力建立或維持;或以武力命令建立或維持殖民統治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外國統治之個人,應於定最後判處(……)。
第19條《種族滅絕》《略》
第20條《種族隔離》《略》
第21條《有計劃或大規模侵害人權行為》《略》
第22條《特別嚴重的戰爭罪行》《略》
第23條《招募、使用、資助和訓練雇傭軍》《略》
第24條《國際恐怖主義行為》《略》
第25條《非法販運麻醉藥品》《略》
第26條《故意和嚴重損害環境行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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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審判 1946/10/821 Nazi Chiefs Guilty, Nuremberg Trials 1946/10/8http://www.youtube.com/watch?v=xcudlm6tPa0
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審判 圖片 1946/10/8NUREMBERG TRIALS: Removing All Traces Of Nazi Germany (LARGE IMAGES)http://historyimages.blogspot.tw/2011/12/nuremberg-trials-removing-traces-of.html
中華民國簡明履歷釋疑 :
1 .受降 : 依照海牙第四公約規定,日本戰敗投降後,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蔣介石接受美國麥克阿瑟將軍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代表盟軍來台灣接受日軍投降 ,是台灣、澎湖地區軍事佔領的開始,絕不是中華民國所宣佈的「臺灣光復節」。
2 .非法佔領、非法統治 : 來台灣接受日軍投降期限:來台後三個月內中華民國軍隊就應撤出台灣,最慢應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前實施,亦即1952年4月28日晚上10點30分前撤軍,否則便是非法佔領、非法統治。
3 .領土 : 國際法規定:「軍事佔領不移轉主權」,雖然「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有效統治台灣,並不能等於擁有「台灣主權」,而且在舊金山和平條約中,台灣、澎湖並沒有「過戶」給中華民國。
4 .人民 ; 在一九四六年一月十二日 ,當時台灣還處於「交戰國佔領」時期,甚至舊金山和平條約都還沒有簽署,中華民國沒有給台灣人思考期,就直接宣布強迫台灣人民集體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這種宣告嚴重違反國際法,美國與英國當即三度抗議並表示欠難同意。
5 .流亡政府 : 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 中國共產黨武裝政變成功,中華民國未被捕殘餘高官逃難,當時處於下野的蔣介石仍軍事佔領台灣、澎湖,中華民國逃難而違法宣佈政府遷移至台灣,如此,不在自己領土上的政府,是國際法所稱的「流亡政府」與「流亡政權」。
6 .條件 : 「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是以武力建立 、以武力維持的「外國政府」「殖民統治」「台灣人的土地」台灣 ,100% 合乎【1991年7月12日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第43屆會議一讀通過的「關於危害人類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第18條《殖民統治和其他形式的外國統治》所規範條件
7 .結論 : 「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各級公務員不得以武力鎮壓、防礙、阻撓、破壞「台灣住民」行使「聯合國憲章」的莊嚴「人民自決權」 ,否則經「台灣住民」舉證 ,日後將送交「台灣台北國際軍事法庭」審判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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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7月12日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第43屆會議一讀通過的「關於危害人類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ROC.Illegal/permalink/478766452188371/?stream_ref=2
第18條《殖民統治和其他形式的外國統治》
一、作為領袖或組織者違反莊嚴載入「聯合國憲章」的人民自決權,以武力建立或維持;或以武力命令建立或維持殖民統治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外國統治之個人,應於定最後判處(……)。
第19條《種族滅絕》《略》
第20條《種族隔離》《略》
第21條《有計劃或大規模侵害人權行為》《略》
第22條《特別嚴重的戰爭罪行》《略》
第23條《招募、使用、資助和訓練雇傭軍》《略》
第24條《國際恐怖主義行為》《略》
第25條《非法販運麻醉藥品》《略》
第26條《故意和嚴重損害環境行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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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審判 1946/10/821 Nazi Chiefs Guilty, Nuremberg Trials 1946/10/8http://www.youtube.com/watch?v=xcudlm6tPa0
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審判 圖片 1946/10/8NUREMBERG TRIALS: Removing All Traces Of Nazi Germany (LARGE IMAGES)http://historyimages.blogspot.tw/2011/12/nuremberg-trials-removing-traces-o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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